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住建行业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企业稳民生稳发展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陕建发[2020]35 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住建行业各项工作,确保打赢疫情阻击战,努力实现住建行业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现提出住建行业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企业稳民生稳发展二十二条措施。
一、有序推进企业开工复工
(一)指导企业有序分类开工复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属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全面梳理开工复工项目,了解企业开工复工计划,指导企业有序、分类、分批推进住建领域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科学的、符合实际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统筹调配项目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二)指导发承包双方合法合理分担损失。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指导发包方承包方合法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因应对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防止后期抢工期、赶进度带来生产安全风险。因应对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发包方、承包方友好协商合理分担。(责任处室:建管办)
(三)积极帮助企业破解难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用简单粗暴的方式限制企业开工复工,严禁“一刀切” 限制企业开工复工,要“一企一策”科学甄别实施,积极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开工复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解除企业和员工后顾之忧,努力提升科学防控、服务企业的能力。(责任处室:建管办)
二、实施援企稳岗补贴
(四)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补贴。对在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开工复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补助,所需费用从历年劳保费节余中列支,该补助主要用于企业为职工购买针对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所需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以及其他对抗疫情的必要防护支出。在疫情防控期间,经省、市应对疫情领导小组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项目,对施工企业进行补助。对大型项目、重点项目的劳保费用可暂缓、分批缴纳。(责任处室:建管办)
(五)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各地要贯彻因城施策、因企施策精神,制定房地产企业复产复工方案,适当增加对企业的定向支持。从信贷支持、融资政策倾斜、适当减免税费或酌情调整缴纳期限等方面给予支持。适当优化开发报批报建等相关审批流程,对受疫情影响项目延迟交付的,可适当减免违约金。(责任处室:房产处)
(六)加大对物业企业扶持力度。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各地政府要按照适当标准给予两个月补助。(责任处室:房产处)
三、加快市政重点项目建设
(七)强化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管理。强化城市供水、供气、供热、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保障,加大对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加强监测,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相关的供水供气供热充足稳定,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责任处室:城市管理处)
(八)持续推进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认真搞好调研,查找短板缺项,有针对性的制定措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到202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要求。全面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力争2020年全省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地下综合管廊达到100公里,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责任处室:城建处)
(九)分类推进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疫情缓解后,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县域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各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尽快开工复工。视情况分类推进县城扩容提质,实施一批市政管网、停车场项目,对省政府确定的20个县域城镇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县进行重点培育、跟踪指导,实行市县季度自查、年度考核、综合评价机制,督促各地从完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做好与城市详细规划的衔接等11个方面着力加强规划管理,切实提升县城承载能力。(责任处室:城建处)
(十)有序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对涉及保障民生必须的公租房收尾项目和亟需回迁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严格落实防疫措施的前提下,有序开复工。不能开工的项目,也要实施备工备料和完善相关手续。对列入今年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加快办理各类手续,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暂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要做好前期工作,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对承租公租房的家庭(个人),可以适当减免租金。(责任处室:保障处)
(十一)积极做好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督促享受到2019年中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的457个城镇老旧小区和165个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到全省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抓紧办理前期相关手续,提前做好重点项目复工、开工台账管理,明确推进措施和责任主体,有力有序推动项目复工、开工建设,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老旧小区改造任务。(责任处室:城建处)
四、进一步优化政务审批服务
(十二)优化项目投资审批。指导各市区细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指引,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实行工程建设“不见面审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各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项目报建交流服务群,对企业进行全程“线上指导”。(责任处室:建管办)
(十三)优化政务服务事项。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实行“网上办、邮寄办、不见面”。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申报材料继续推行承诺制和电子化证书。省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分中心设立咨询服务电话(029-87396261,87252990),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咨询答疑服务。(责任处室:行政许可处)
五、如期打赢危房改造脱贫攻坚战
(十四)高质量完成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任务。全面对标打赢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指导意见》,根据住房安全“回头看”排查结果,按程序组织新增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确保如期竣工决胜脱贫攻坚。(责任处室:危改办)
(十五)建立住房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帮扶对象动态调整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帮扶对象精准。建立住房安全常态化预警机制,按程序要求组织开展住房安全鉴定,实施动态帮扶。继续推进“四清一责任”工作机制,围绕年度重点工作持续开展包抓督导,并全力配合做好脱贫攻坚普查工作。(责任处室:危改办)
(十六)加快推进农房抗震改造试点。按照住建部《关于做好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明确抗震改造试点改造的对象和方式,细化组织实施程序、标准和要求,对抗震烈度7度以上地区有改造试点积极性的县区,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集中开展改造试点。(责任处室:危改办)
六、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监管
(十七)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督导城镇污水处理厂做好消毒和卫生防控工作,做好进出水水质日常监测,密切关注各项指标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做到出水指标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确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积极配合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废水的收集处置工作,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排入城镇市政污水收集管网。(责任处室:城市管理处)
(十八)不断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水平。更加重视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管,严禁医疗废弃物等垃圾混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做好防护用品(口罩,手套等)的处置。按照规范要求做到及时收集、及时清理、及时转运、及时处置、及时消杀,坚决防止因生活垃圾处置不及时造成的次生灾害,为居民营造安全有序、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切实关心一线环卫工人和城管人员,加强自身防护保障工作。(责任处室:城市管理处)
(十九)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巡查。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科学合理安排执勤力量,加大对流动摊贩摊点、占道经营的管理,要按照“721”工作法,用好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充分运用宣传、劝导、教育、帮助等方式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限时解决。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商务、林业等部门开展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合力取缔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处室:执法局)
(二十)积极构建社区+城管工作机制。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社区的沟通协调,鼓励开展结对帮扶、联创联建、环境整治等美好环境和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在疫情防控期间,要主动听取群众对社区管理的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要全方位做好宣传,通过 LED 屏、执法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加强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知识宣传,帮助提升群众的自我防控和防护能力。(责任处室:执法局)
七、持续加大施工安全监管力度
(二十一)切实做到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措施“双到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各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切实抓好复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复工期间建筑施工安全。一是要督促参建各方全 面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全面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强化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确保所有项目在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组织复工。二是严密组织做好本地区建筑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指导企业落实员工个人防护措施,督促各方主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真正做到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措施“双到位”。三是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形势下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充分运用信息化、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开展更加精准有效的安全监管,确保施工生产安全和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处室:安全处)
(二十二)全面夯实基层基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疫情实际,扎实做好建筑工地复工工作,及时梳理台账,建立精准清单,制定复工预案,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严格落实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一是认真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和疫情防控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护意识和技能,特别要加强新进工人技能培训。二是督促建设、监理、施工等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科学制定项目复工方案和检查清单,夯实基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三是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复工前,必须确保各类安全设施完好、可靠,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全部到位、安全防护措施全面落实,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完毕,确保施工生产安全。(责任处室:安全处)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