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

金穗源商学院 JSY-GSB 

 专注于房地产财税管理人才培养10年,以“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实战技能”为目的,聚焦房地产行业经营特点,汇聚国内知名财税专家,“培训+咨询”双管齐下,是房地产财税教育培训行业的领航者!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

2020年第2号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政策和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7%;
     (二)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5%;
     (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一)、(二)项以外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2%。
     (四)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对具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印发)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六种情形之一的建筑企业,其核定应税所得率不低于9%。
       三、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7%;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9%。
       四、生产经营活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房地产、建筑企业,如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工资、社保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允许企业按规定程序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可免征增值税的,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无需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疫情防控期间,对需要享受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其家庭住房套数证明材料可以暂不提供,改由纳税人作出诚信保证。
       八、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同时废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二条中“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专题会议精神,助力我省房地产及建筑业企业有效应对疫情,解决其经营困难、企业资金压力较大等问题,结合我省纳税人实际情况,在税法及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规定权限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对房地产及建筑业纳税人有关业务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同时对落实放管服改革的有关措施予以明确,以促进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告内容

        本公告主要包括: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降低2到3个百分点。

        (二)降低应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

        (三)疫情防控期间,适当降低部分土地增值税业务的核定征收率。

        (四)允许符合规定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可免征增值税的,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无需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疫情防控期间,对需要享受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其家庭住房套数证明材料可暂不提供,改由纳税人作出诚信保证。

        三、施行时间

        为减轻房地产及建筑业纳税人因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时享受政策红利,保持税收征管方式全年统一口径,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二条中“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施行。

热点文章推荐

全国土地增值税政策集锦(2019版)

税率降低,甲方要求降价结算,怎么办?

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手册大全

房开企业预收款开具销售发票,不用预缴增值税!

以房抵工程款,从基础问题到延伸问题,刘老师都讲透了~~

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表格更直观)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会计核算

关于合同是否含税引发的司法案例,值得思考!

立项报建环节缴纳的市政配套,同样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关于委托支付工资实际扣缴义务人的问题,[税苑微课]委托贷款业务就给大家讲过了....

房地产财务必读原创文章(一)

房地产财务必读原创文章(二)

房地产财务必读原创文章(三)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金穗源商学院”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关于我们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金穗源商学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