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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告(沪财发[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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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告

沪财发[2020]3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接受本市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协议,或相关储备文件,或管理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收购、存储协议;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管理文件,或相关协议,或单据、凭证;
(三)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权属证明及房产原值说明情况;
(四)承担储备商品业务情况等相关资料。
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2019 年1 月1 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0年2月20日关于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包括哪些?
答: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包括接受本市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二、享受《公告》规定免税政策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有哪些?
答: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与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协议,或相关储备文件,或管理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收购、存储协议;
2.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管理文件,或相关协议,或单据、凭证;
3.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权属证明及房产原值说明情况;
4.承担储备商品业务情况等相关资料。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为何时?
答:公告的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已缴纳应予以免税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2019 年1 月1 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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