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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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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冀医保发[2020]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2020年2月起,各市可根据本统筹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市,可实施减征。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市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各市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市自行解决。各市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五、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但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各市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3月10日前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履职尽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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