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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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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0]9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企事业单位应对疫情,减轻企业缴费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生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将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费率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恢复原缴费费率。上述政策适用于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本通知下发后,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确保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疾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企事业单位应对疫情,减轻企业缴费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生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文件规定,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疾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费率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恢复原缴费费率。上述政策适用于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针对本次疫情影响,综合考虑影响基金收支的各项因素,在确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实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一定程度会造成基金收入减少,但不会降低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基金支撑能力仍处于国家规定的合理区间。从当前看,阶段性降低费率有助于企业克服当前困难,尽快复工复产,扩大生产。基金收入减少带来的影响,将通过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等措施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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