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整的11个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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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税务局、税乎网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在适用上述政策中,存在一些疑问,现在汇总如下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征收率由3%调整为1%政策,是仅适用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是适用所有小规模纳税人?
答:适用所有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局限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调整为1%,纳税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本次征收率调整,纳税人无需办理任何备案,直接升级防伪税控系统即可享受。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调整为1%,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可以。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去柜台代开发票适用1%征收率吗?
答:适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和代开发票都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月1号之前发生的业务,还没有开票,现在开具发票也是按照1%吗?
答:不是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月1号之前发生的业务,现在发现发票开具错误怎么办?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7、符合13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怎么填写?
答: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8、如何计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可以享受这次的减征政策吗?
答:不行。13号公告针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不适用。
10、一般纳税人取得适用1%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答:准予按1%的征收率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按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征收的项目,征收率是否调整为1%?
答:增值税征收率由3%调整为1%政策,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征收的项目仍依原适用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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