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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小规模纳税人一季度申报表填报指南

金穗源商学院 JSY-G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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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来源:河北税务、六安市税务局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等政策。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

湖北省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除湖北省外)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免征增值税

减按1%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暂停预缴

增值税

减按1%预征率

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1、发票税率栏(征收率)选择1%还是3%



划重点:取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原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2、减按1%征收率的销售额计算



划重点: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政策原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3、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计算


划重点: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销售额×2%

【提示】:销售额为按1%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销售额

政策原文: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4、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2.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第18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是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文号待文件发布后补充)。

2.分别填写“减税项目”的第2列“本期发生额”和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安徽省某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一季度货物含税销售额40万元,其中按照3%征收率开具了25.75万元增值税发票,按照1%征收率开具了14.25万元增值税发票。

【解析】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不免征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

=257500÷(1+3%)×3%+142500÷(1+1%)×1%=8910.89元

销售额

=257500÷(1+3%)+142500÷(1+1%)=391089.11元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142500÷(1+1%)×2%=2821.78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问题

解答

一、2020年2月底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应如何处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是否仍然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

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准确填写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红利呢?只需抓住填写报表的重点,准确计算出3月份“不含税销售额”以及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后的“应纳税额减征额”,享受政策红利的申报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结合上述两个重点,我们编写了两个小规模企业的申报示例,以供参考。



例1:


A为我省增值税小规模企业,提供鉴证咨询服务,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3万元,2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未开具发票收入10.3万元;3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1万元。


案例分析:


我省小规模企业,按季度计算缴纳增值税。1、2月份征收率为3%,3月份征收率为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该纳税人各月份不含税收入=10.3/(1+3%)+10.3/(1+3%)+10.1/(1+1%)=30万元,季度销售额合计30万元。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不含税销售收入等于30万元,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填报要点:


对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梳理分类是填报的前提,本案例应先按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服务进行分类,将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取得的销售收入以及对应的税款分别计算、填列申报表。本案例中纳税人销售货物实现销售收入为0万元,申报表“货物及劳务”列相关栏次为0。提供的应税服务相关数据应填列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对应的相关栏次,其一季度享受的免税额为7000元(10*3%+10*3%+10*1%=0.7万元),应将销售收入与免税额填写至的“免税销售额”(9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10栏)、 “本期免税额”(17栏)和“小微企业免税额”(18栏)等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例2:


B为我省增值税小规模企业,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同时销售电脑和图书。该纳税人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3万元,未开具发票收入3.09万元;2月份销售电脑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7.21万元;3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1万元。


案例分析:


我省小规模企业,按季度计算缴纳增值税。1、2月份征收率为3%,3月份征收率为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该纳税人通过税控器具开具普通发票不含税收入=(10.3+7.21)/(1+3%)=17万元,

未开票不含税收入=3.09/(1+3%)=3万元,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收入=10.1/(1+1%)=10万元,

季度销售额合计30万元。

按照财税〔2019〕13号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不含税销售收入等于30万元,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是,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需要交纳税款。所以,该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需要计算缴纳税款,其他收入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填报要点:


1.对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梳理分类是填报的前提,本案例应先按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服务进行分类,将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取得的销售收入以及对应的税款分别计算、填列申报表本案例中纳税人销售货物实现销售收入(不含税)7万元,对应享受的免税额为2100元,应将销售收入与免税额填写至申报表“货物及劳务”列的“免税销售额”(9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10栏)、 “本期免税额”(17栏)和“小微企业免税额”(18栏)等栏次。提供的应税服务相关数据应填列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相关栏次。

2.对取得的应税收入细分为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本案例中提供应税服务实现销售收入(不含税)23万元,其中10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缴纳税款,13万元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本案例的征税项目应填列至“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等栏次。免税项目应填列至“免税销售额”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等栏次。

3.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1%征收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中第二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第三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规定进行申报表的填写。

即:该纳税人3月份销售额=10.1/(1+1%)=10万元

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0*2%=0.2万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10万元*3%=0.3万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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