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2019年第1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个人所得税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
(一)个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经营所得,凡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不能实行核定征收的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除外)。
核定征收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两种方式。其中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对未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经营所得的其他个人,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征收率征收。
(二)经营所得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的标准如下:
(三)上述的收入金额为不含税收入额;合伙企业应当按照合伙人投资比例,确定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经营多业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代开货运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的规定,统一按不含税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五)各级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对零散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征个人所得税的,统一按不含税开票金额的1.0%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当月累计收入额超过800元,若纳税人无法提供准确的涉税资料据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其中住房租赁收入按其不含税收入额的0.5%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住房租赁收入外,其他财产租赁按不含税收入额的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不动产转让收入,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原值凭证,不能按实计算个人所得税额的,以其转让的不含税收入额按1%的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拍卖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