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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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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4号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要求,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具体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二、申请条件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收益)较上一年度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
(二)2019年新注册登记纳税人疫情期间经营亏损的;
(三)纳税人疫情期间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免税期限
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2月起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期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5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核准后,在5月20日前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5月1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免税申请的纳税人,可在11月10日前补报,经核准符合免税条件的,已缴纳税款抵缴以后月份应缴税款,无法抵缴的,可申请退税。
(二)申请资料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大厅提出免税申请,免税申请应包括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房产、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4.疫情期间财务报表或资金证明。
(三)核准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的受理机关。
对纳税人提交的房产税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提出初核意见,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转交,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准。
对纳税人提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五、其他事项
纳税人享受该政策时应使用抗击疫情地方减免税代码(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代码为00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代码为0010011607)。其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继续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2020年3月11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停产停业、营业收入减少、现金流减少等生产经营困难。为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明确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确保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关于政策适用对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明确,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二)关于减免税申请条件
根据此次疫情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并广泛征求各市州意见,拟定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请条件。
(三)关于免税期限
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方法,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规定的执行期限,《公告》明确了免税期限。
(四)关于办理时限
根据我省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当年5月20日、11月20日前分两次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属核准类事项,需要预留核准时间。因此,纳税人应于5月10日前提交申请,经核准后,于5月20日前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如果未在5月10日前申请,可于11月10日前补报,经核准符合免税条件的,已缴纳税款抵缴以后月份应缴税款,无法抵缴的,可申请退税。
(五)核准权限
为简化核准流程,提供办税便利,减轻纳税人负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受理后,房产税困难减免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初核意见,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转交,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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