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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十堰市税务局2020年第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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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2020年第1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十堰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定额征收方式的,按月或按季收入总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以收入总额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率按以下标准执行:制造业、批发零售业0.8%,其他行业1.4%
二、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个人出租房屋、转让房屋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未提供有关凭证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应税所得,未提供有关凭证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按出租房屋收入(不含增值税)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转让房改房取得应税所得,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2018年第6号公告)同时废止。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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