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关于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厦税公告2020年第2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扶持个体工商户、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的精神,鼓励出租方进一步降低房屋租金,以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纾困加快复工复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我市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情形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纳税人(房产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承租方)月减免租金达到或超过该房产正常月租金水平20%的,对该出租房产实际占用的土地,予以免征相应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所称“正常月租金水平”按下列顺序计算确定:
1.按照该房产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内最近一个出租月份的应收租金。
2.参照该纳税人同类房产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内最近一个出租月份的租金水平换算。
3.参照我市同类纳税人同类房产2020年1月的租金水平换算。
上述所称“月减免租金”为“正常月租金水平” 与减租后当月实际应收租金的差额。
二、申请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上述政策时,需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并做好相应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维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