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适用于娄底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业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一)采用定额征收方式
1.选择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核定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表一)执行。
(二)采用核定征收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额。
2.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率表》(附表一、二)执行。
四、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被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建账建制的业户按照税法规定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上级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另有规定的,则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2018年10月25日
附表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附表二
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