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
(一)附征率表(表一)
(二)附征率表(表二)
(三)适用范围
1.附征率(表一)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
2.附征率(表二)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
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
(一)应税所得率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纳税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停止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