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调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的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预缴纳税申报期限统一调整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定期定额征收另行确定)。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1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