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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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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0]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实施省级统筹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35%确定,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 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设区的市,下同)以外地区进行治疗、康复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所需的交通费、到本市以外转诊期间(不含入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食宿费,限支付2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王娟电话(传真):0531—86013891省财政厅联系人:宋玮电话:0531—82669858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厅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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