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青财税[2020]8号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展览、电影放映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展览、电影放映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土地、房产,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已按行业享受2020年第一季度困难减免税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免征税款,应将免收租金协议、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二、困难减免税办理流程等事项同《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一致。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