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19〕13号、鲁人社字〔2019〕226号文件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烟人社办发[2020]1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9〕94号文件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26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问题。自2月1日起,全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统一调整为当月。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市、县两级社保征缴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征缴措施,创新工作模式,最大限度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征缴工作。线上,对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每月定时发送责令补缴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线下,对投诉举报、已申报缴费基数但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书面送达责令补缴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对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的欠费时段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各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记账利率计收利息。 二、关于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延缴社会保险费问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因不可抗力,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按规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对不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20号令”等规定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后,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延期缴费协议。缓缴和延缴协议期内,免收滞纳金,单位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关于计划内临时工补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企业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等转招为合同制工人的,其转招前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仍可按鲁劳社函〔2006〕121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补缴。其中1992年及以前的年度,均以1992年度烟台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1993年及以后的年限,均以补缴年度对应的烟台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未补缴的年限(含1984年11月以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社会保险费补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可补缴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应缴未缴年限不足三年的,原则上由欠费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薄)和原始的工资发放会计凭证及银行发放工资证明及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等与补缴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原始工资发放会计凭证的,可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托收证明等关键证明材料。对应缴未缴年限三年及以上的,需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行政责令整改通知书。用人单位按照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各年度各项保险费的缴费比例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依据本人历年工资收入确定;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其补缴年度的缴费基数按我市对应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确定。具体操作中,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补缴审核工作机构,负责补缴材料的受理、审核和补缴手续办理。市人社行政部门对每年产生的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业务,定期组织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违规补缴问题,将按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欠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缓缴问题。对2019年12月31日前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经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险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先行缴纳欠费本金及当期应缴数额,滞纳金可在协议期内适当延后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协议期满后,滞纳金没有按期缴纳的,按照“20号令”相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问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当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附件: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9〕94号文件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26号)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财政局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