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为适应征管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云南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是指对纳税人跨区域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按照维持税收属地入库、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原则开展。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不包括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跨州(市)临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
(三)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在实际管理中是比照州(市)局方式进行管理。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纳税人,到机构所在地所属县(市、区)以外的地区开展跨区域涉税事项业务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业务办税流程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报告表》。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未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须同时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取消原30天报验期限限制。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办结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纳税人无需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业务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有效期限按照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填报。取消原来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二)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五、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开具方式
(一)跨州(市)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建筑安装项目合同分别填报《报告表》,实行一个项目合同对应一份《报告表》。即同一时期在同一县(市、区)应按不同建筑安装项目合同分别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多份《报告表》。
(二)跨县(市、区)从事建筑安装服务以外其他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实行“一地一报告”。即同一时期在同一县(市、区)只需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一份《报告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税务机关报告时,以及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时填写。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在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
2.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经办人”栏填写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人员;“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栏填写负责办理跨区域经营活动具体涉税事宜的人员。“座机”“手机”栏请务必准确填写,以方便联系沟通,尤其是方便税务机关及时反馈办理进程。
5.“经营方式”栏,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在对应选项“□”里打“√”。
6.“合同名称”和“合同编号”栏,按照同一份合同的名称和编号填写。
7.“合同相对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根据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情况填写,若合同相对方无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不填写。
8.“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最新有效期止”栏,由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纳税人填写。
9.纳税人因合同延期,需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重新使用本表,但只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延长有效期”栏次,并签章。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7.“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8.“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9.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办结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本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0年3月31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发背景
根据国务院、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结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为适应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同时进一步明确规范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以下简称云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跨区域涉税事项业务,按照维持税收属地入库、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原则,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含义和作用进行了简要概述;(二)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三)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业务的办税流程进行了规范,具体包括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和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四)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有效期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办理期限和合同延期等时限问题进行了明确;(五)对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纳税人和从事建筑安装以外其他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开具方式分别进行了明确;(六)《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和《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两个附件。
四、明确相关事项
在实际管理中对云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是比照州(市)局方式进行管理,区别在于云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是按照指定管辖企业范围进行管理,其余州(市)局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其管户分布于昆明市、滇中新区管辖范围内。为进一步明确规范云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管户跨区域涉税事项业务,《公告》明确了相关事宜:云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管户到机构所在地所属县(市、区)以外的地区开展跨区域涉税事项业务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
五、施行日期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出发,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