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
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全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本次修订后的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见附件):
(一)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日常管理,督促其建账建制,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实行查账征收。
三、本公告未列举项目不适用本公告,法律、行政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原《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及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五、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郴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