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答疑】对于企业自有房产,地价与房价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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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造物成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这里所讲的“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即《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自用的房产,应当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把房屋和建筑物的价值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没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应当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下期我们学习“地价与房价分别核算成本后如何缴纳房产税”,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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