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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7)22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要求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本期,笔者继续学习万科年报,对比收入准则执行前后的年报披露。
一、执行新收入准则前的2017年报
万科2017年报财务报表附注第三部分《公司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中对收入解释如下:
二、执行新收入准则后的2018年报
万科2018年报财务报表附注第三部分《公司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中对收入解释如下:
三、关键审计事项中对收入确认的相同表述
两个年度都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虽然适用的收入准则变化了,但相关描述都保持了一致。
1、2017年表述
2、2018年表述
3、2019年由于已经实行新收入准则,很多地方不再做特殊说明。
需要探讨的是,实行新收入准则后,税会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又该如何调整?金穗源特邀请财税专家赵老师针对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及实务案例展开讲解,穗友们可以关注金穗源6月份线下课程《最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及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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