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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自营的商场准备近日开业, 但是,工程验收之后与施工企业的工程结算一直没有敲定,没有取得建筑安装工程费发票,无法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请问,可否估价入账,预缴房产税?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企业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房产,因未进行工程决算,没有确定价值,你公司根据会计准则及税法规定估价入账,企业应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计算应纳房产税额时,可按估价金额扣除当地规定的扣除率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由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因此,企业在年度中间开始投入使用的房产,在纳税申报时应把年度应税额换算成月份应纳税额计算纳税。
将来取得发票时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对工程决算前已按估算价值计算缴纳的税款不需要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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