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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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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的通知

青财税[2020]20号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鲁政办字〔2020〕77号)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7号)有关规定,现将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土地、房产,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人(出租人)已享受按70%比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可重新选择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可就高享受,但不能迭加享受。
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判定。
二、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出租人)申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应将有关房屋租赁合同、减免租金协议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三、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此前出台的关于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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