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调整深圳市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

金穗源商学院 JSY-GSB 

专注于房地产财税管理人才培养10年,以“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实战技能”为目的,聚焦房地产行业经营特点,汇聚国内知名财税专家,“培训+咨询”双管齐下,是房地产财税教育培训行业的领航者!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深圳市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19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2019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7757元,折算成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646元(四舍五入取整数)。现对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通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383271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31938元(10646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31938元(10646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标准调整自2020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0年6月28日



RECOMMEND
推荐阅读

☞  【工具】全国土地增值税政策集锦(2020.6)

☞  【收藏】建筑企业常用政策集锦

☞  【博弈】谈判定价,吃亏与否,财务得算!

☞  【节税】怎么把公司的钱“安全的”转给股东?

☞  【实务】房地产成本分摊方法系统解析

☞  【热点】房地产企业销售人防车位涉税解析

☞  【关注】房企留抵税额可以抵减预缴欠税吗?

☞  【核算】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全程会计处理

☞  【争议】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本金,有答案了

☞  【周知】大家关注的行业税负率……

声明

以上内容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您点的每个“在看”,我都认真当成了喜欢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金穗源商学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