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答疑】无租使用他人房产或带有免租期的房产租赁由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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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建成的房产,在出售出租前朋友借用,是否缴纳房产税?
新开业的五金建材城由于有较长时间的“预热期”,生意清淡,租赁合同规定免租期,免租期的房产税由谁缴纳?
答:(一)无租使用他人房产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过去,一些企业老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而不缴纳房产税的现象相当普遍。由于无偿提供房产,导致无租金收入,无法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地字[2009]128号)对无租使用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进行了明确:“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也就是说,在无租使用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主体仍然是产权所有人,只是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无租使用的房产,即使是使用人缴纳,也属于代扣代缴性质,采用按房产余值征收,是为了便于征收管理。
(二)带有免税期的房产租赁,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该文件出台后,免租期的房产税落在了房主身上。这一规定实际是对财税[2009]128号的补充和完善,意在规范房产租赁税收问题,进一步理清了无租使用和免收租金的房产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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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我们学习“融资租赁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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