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答疑】对老年服务机构是否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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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老年社会,需要多渠道的资金投入老年服务机构,房地产企业老板想为社会福利事业做点贡献,出资办老年服务中心,请问,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民政部 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 建设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规定,贯彻落实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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