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答疑】企业房屋大修期间是否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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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企业房产大修需要较长的时间,在大修理期间需要停工停产,没有收入,可否减免房产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房产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2、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3、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房产税的税源管理,摸清纳税人房屋的使用状况,并设立房产税税源管理台账。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房产税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房产税的申报、纳税、免税情况,加强税源管理。
4、税务机关应对报告大修的房屋加强跟踪管理和检查,如发现虚假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告知房产税的纳税人。
对国税函[2004]839号文件的解读:房屋在大修理期间,不能用于生产经营,不会产生经济收入,特别是大修理超过半年的更是如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税函[2004]839号对原规定做出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改为备查。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企业,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需要注意的是不备查的不得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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