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答疑】企业自持的商铺如何合理降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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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在当地建设了一座商业大厦,因为规模较大,,卖价很高,无人问津,只好自持出租。但是出租商铺增值税10%,房产税12%等税费,实在难以承受。请问,有什么办法把税费合理的降下来?
答:建议房地产公司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增加经营项目,包括:家居用品、日用百货、文体用品、儿童玩具、五金电子、装饰用品、鞋服衣帽、床上用品、箱包皮具、家用小电器、副食干货、烟酒补品等上千个品种,几乎可以囊括小商品的所有类别。增项之后,房地产企业取得了商业经营权,然后与商户签订转让经营权的合同。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转让“经营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规定,转让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这样处理,增值税、税金及附加自然就降低了。
再说房产税。房地产企业自持商铺,具有商业经营资质,进行商业经营,房产属于自用。《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自持房产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为30%)。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地产公司与商户签订的是转让“经营权”合同,而非“房产租赁”合同。这样,自持商厦进行商业经营房产税的税率为1.2%。
另外一种操作方式,就是房地产公司先设立一家全资的商业公司,然后将商厦划转给商业公司,由商业公司向商户转让经营权,达到同样的税收策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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