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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2005]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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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函[2005]44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鄂法制文[2005]8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200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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