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确定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烟住[2020]1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等情况,现将 2020 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通知如下:
一、2020 年度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为 20570 元。
二、2020年度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为 1730 元;市直及其他市区均为1910 元。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仅适用于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发放工资的职工。
三、2020 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 6月30日。
各单位核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职工无法签字的,单位需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认/ 调整承诺函》(可登录 http://gjj.yantai.gov.cn/下载打印)。未按规定口径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如职工提出异议的,由单位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