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通知
烟住[2020]7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规范提取行为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的;
(十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烟台,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二、明确提取身份证明材料,统一审核要件
(一)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二)中心系统登记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
(三)作为配偶、父母或子女的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授权委托书;
(四)上述(二)、(三)之外的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五)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和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六)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