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总局持续推进重点税源随机抽查工作,稽查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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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业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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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持续推进重点税源随机抽查工作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分两批随机抽查69户集团企业及其5.32万户成员企业,共查补税款621.46亿元。
针对集团企业经营管理高度集中和成员单位数量众多等特点,税务部门集中专业优势,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采用团队化、项目化的组织方式,组建专业检查团队对接集团总部,全面掌握集团企业成员单位构成、集团业务板块、整体经营和纳税情况以及主要经营业务流程和财务制度,组织协调集团总部及成员单位的检查工作,全面排查涉税风险。
通过开展随机抽查,税务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化解了潜在税收风险,增强了防范税收风险意识,提升了税法遵从度,堵塞了税收漏洞。
2020年08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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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知识:
(一)“双随机、一公开”
具体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税总发〔2016〕73号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是指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以上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针对随机抽查对象的不同类别,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1.分类管理
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级税务局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应当按照管理层级、稽查资源配置与纳税规模等标准,将随机抽查对象分为重点稽查对象和非重点稽查对象。
重点稽查对象由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参照收入规划核算、大企业税收管理等相关部门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范围,按照纳税规模、所属行业、分布区域、注册类型、集团类企业等因素以及稽查资源的匹配程度确定。
非重点稽查对象为未达到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确定的重点稽查对象标准的随机抽查对象,包括非企业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主要包括: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名录列名的企业,由财政部按规定管理的金融类企业以及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国有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纳税规模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
(3)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跨区域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其他重点稽查对象。
首、市税务局按照本级确定重点稽查对象的要求,综合考虑纳税规模、所属行业、稽查资源配置等因素,确定本级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名录。
2.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省、市税务局应当在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基础上,通过接收、分析、整理和确认随机抽查对象的异常涉税信息并进行标识,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随机抽查对象标识的异常涉税信息主要包括:高风险分析信息、检举线索、协查违法线索、长期异常纳税申报、纳税信用等级、相关部门列明的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信息。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机抽查对象,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1)税收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2)两个年度内两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3)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4)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5)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6)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7)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3.抽查比例和频次
(1)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按照计划有序、依次安排的原则,每年按行业随机选取重点稽查对象组织开展检查,原则上每五年检查一轮。对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列名的“千户集团”企业,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共同协商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选取随机抽查对象,实现数据共享、资源共享、结果共享。
(2)省、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本级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有序选取重点稽查对象开展检查,原则上每五年检查一轮。
(3)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非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4)三年内已被抽查的随机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三)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依据:税总发〔2016〕74号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市(地、盟、州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县(县级市、旗,下同)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执法检查人员相关信息库。
1.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施随机抽查,可以通过摇号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也可以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
2.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1)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完成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被选派对同一抽查对象再次实施检查。(2)对同一抽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3)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3.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从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确有必要时,可以从下级稽查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调成员参加检查工作。下级稽查局可以提请上级稽查局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指导、协调或者直接参加下级稽查局组织开展的随机抽查工作。
(四)案源类型,依据:税总发〔2016〕71号
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根据案源信息的来源不同,将案源分为九种类型:
(一)推送案源,是指根据风险管理等部门按照风险管理工作流程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分析选取的案源;
(二)督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机关以督办函等形式下达的,有明确工作和时限要求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
(三)交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机关以交办函等形式交办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
(四)安排案源,是指根据上级税务局安排的随机抽查计划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
(五)自选案源,是指根据本级税务局制定的随机抽查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
(六)检举案源,是指对检举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七)协查案源,是指对协查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八)转办案源,是指对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九)其他案源,是指对税务稽查部门自行收集或者税务局内、外部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的其他税收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督办案源、交办案源、转办案源、检举案源和协查案源由于来源渠道特殊,统称为特殊案源。对特殊案源应当由稽查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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