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股权转让原值确认、纳税申报、涉税处理等12个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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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问:个人股权转让行为有哪些?
1. 出售股权;
2. 公司回购股权;
3.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 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 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 以股权抵偿债务;
7. 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政策依据: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02
问:个人转让股权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计税公式:
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政策依据: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03
问:股权转让收入有哪些?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政策依据: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04
问:股权转让原值如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政策依据: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注意: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05
问:合理费用是指什么?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政策依据: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06
问: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地点和时间是什么?
纳税地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时间:
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 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 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 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 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 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已完成的;
6.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政策依据: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07
问: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之前必须完税吗?有何法律依据?
参考1: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参考2:
2020年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规定:
一、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已经进行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参考3: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财源〔2018〕4号)规定:
一、关于法人股权转让税源管理
对企业法人持有的股权发生转让、赠与、继承、合并、分立及其他涉及股权变更的行为,税源管控通过“股权转让及变更信息”等涉税信息共享工作实施,即工商部门将办理的法人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名称、地址、变更前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变更后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变更日期等信息,通过“青岛市财源建设信息平台”实时传送税务部门,为税务部门征管提供支持。
二、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税源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转让方为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变更,应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完税凭证)即时办理登记手续。
三、加强股东股权转让管理工作配合
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股东股权转让税源管理工作配合,全面做好涉税信息共享,发挥信息使用效益。同时,要认真做好股东股权转让税源管理工作程序的宣传,杜绝“搭车核税”等问题,提高办事效率,为股权交易提供优良服务。
参考4: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2020年7月21日 2020年第1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自2020年8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查验个人转让股权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对未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
参考5: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2020年7月28日 中市监【2020】9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开展相关查验工作,请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自然人,先前往税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完税事宜,获取完税凭证后,再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未取得完税凭证或经查验不实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
08
问:自然人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种?
1、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
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征税。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09
问:我公司自然人股权转让,税局让评估公司的房产和土地,有何政策依据吗?
若是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当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要求出具评估报告。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10
问:公司自然人股权转让,公司是股权转让个税的纳税义务人吗?
公司自然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方,为个税的纳税人,股权受让方,为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提醒:
1、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定义务。若是股权受让方未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不需要补缴,但是需要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0.5倍-3倍罚款。
2、股权所在的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义务。股权所在的企业要向税务机关报告股权变动情况。
参考: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11
问: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若是你属于非创投企业,则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也作了明确解读:
问: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若是你属于创投企业,则可以选择: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
财税〔2019〕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2
问:我公司今年刚增资扩股引进了新的股东,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股权转让?是否有20%个税的风险?
增资扩股引进新的股东,这种股东变更不属于股权转让,当然也不会面临股权转让20%个税的风险。
增资扩股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 万元
贷:实收资本——李四 50 万元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50万元
提醒:
区别之一:
增资扩股是企业行为,是企业收到了投资方的资金;自然人股权转让是个人行为,是原来的股东个人收到了资金。
区别之二:
增资扩股后带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自然人股权转让后企业注册资本不变。
区别之三:
增资扩股是企业增加资本金扩大股权,原股东股东权益不变;股权转让是企业资本金不变股权不变,原股东让渡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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