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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

金穗源商学院 JSY-G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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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通知》中“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须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单位一致”是指:

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单位一致。
因编制限制、机构改革等因素,部分在环卫、公交、教育、卫生、辅警、公共管理行业从业的人员,劳动(聘用)合同是与第三方单位签订,考虑其在公共服务行业从业的实际,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纳入行业人员保障范畴。
对在环卫、公交、教育、卫生、辅警、公共管理行业从业的人员,因用工制度改革等因素,造成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保缴纳单位和用工单位不一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认同为一致。


关于《补充通知》中“申请人家庭在成都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房屋(含租住公房)、无房产转移记录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是指:

申请人家庭在成都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房屋、未承租公房、无房产转移记录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对于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申请人所在地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拥有的集体土地住房计入自有住房面积,上述区域范围外拥有的集体土地住房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对于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申请人所在地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外其他区(市)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拥有的集体土地住房计入自有住房面积,申请地以外其它区(市)县所拥有的集体土地住房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关于《补充通知》中“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内(含5万元)”是指:

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


关于《补充通知》中“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毕业时间5年以内的,其年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对于卫健行业规培生毕业时间的计算,考虑国家规定医护人员正式就业前需进行2-3年左右时间的规培,由卫健部门认定后,医护人员的规培时间不计入5年毕业时间内。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保障力度,有效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问题,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租赁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保障力度
(一)行业范围1.加大公共服务行业中环卫、公交、教育、卫生、辅警、公共管理从业人员的保障力度,支持通过申领租赁补贴解决基本住房困难。2.支持产业功能区发展,鼓励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通过申领租赁补贴实现职住平衡。
(二)申请条件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内(含5万元);2.申请人家庭在成都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房屋(含租住公房)、无房产转移记录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3.本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4.与我市用工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处于缴存状态,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须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单位一致。申请人为非成都市户籍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还须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申请人为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的,须在与该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相符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其中非成都市户籍的还须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20分以上(含20分)。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年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1.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毕业时间5年以内(含5年,国外高校取得的学历及学位必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2.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国外高校取得的学历及学位必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发放方式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按个人发放租赁补贴,由用工单位统一组织申请。租赁补贴发放前,用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对申请人的从业情况进行确认,各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社保和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查。租赁补贴发放起始时间从取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计算,每3个月发放1次。
二、提高租赁补贴计发标准
(一)提高补贴发放比例1.成都市户籍居民(1)年收入4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2.5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单身居民,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60%执行。(2)年收入5万元至7万元(含7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万元至3.5万元(含3.5万元)的单身居民,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3)年收入7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单身居民,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40%执行。户籍居民租赁补贴面积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70平方米。
2.行业从业人员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按个人发放租赁补贴,补贴面积为30平方米。
(二)延长补贴发放年限1.成都市户籍居民成都市户籍居民领取租赁补贴年限期满后,经审核仍符合届时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可继续申领租赁补贴。2.行业从业人员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租赁补贴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三)动态调整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需求实际,健全保障标准、保障准入条件动态调整机制。自本文件实施的次月起,租赁补贴计发标准按照《成都市租赁补贴计发标准》执行。租赁补贴计发标准随市场租金水平动态调整,从调整后的次月起执行。
(四)鼓励实施租补转换。已取得公租房实物配租资格且符合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保障对象,轮候期间可申领租赁补贴。
三、强化组织保障(一)明确责任分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各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租赁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申请对象的保障资格审核、资格确认、补贴发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城管、交通、教育、卫健、公安、社治等行业主管部门和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申请对象保障资格审核等工作。经信、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财政部门积极落实租赁补贴资金,确保租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各区(市)县政府按照现有资金保障渠道,统筹各项资金用于租赁补贴发放,足额保障本辖区租赁补贴资金所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由市财政局全额补贴,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由市财政局按照当年租赁补贴当地实际承担额的30%给予补助。
(三)严格目标考核。将租赁补贴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的考核内容,实施专项目标管理,严格落实奖惩。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他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收入准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租赁补贴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材料

1.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下申请人员,还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或人社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毕业时间5年以内(含5年);

2.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申请方式

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按个人发放租赁补贴,由用工单位统一组织申请。

1.现场申请。由用工单位持申请材料统一向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在线申请。由用工单位登录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在线申请。


三、审核流程

(一)用工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查验,对申请人的户籍、婚姻、社保、收入、学历、职称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或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复核。待复核通过后,由用工单位持上述申请材料统一向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登录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在线申请。申请对象基本情况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网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

(二)公示期满后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对公有住房承租、自有产权房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社保、居住证及积分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保障资格并通知申请对象,资格有效期为1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

(四)取得保障资格后,由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用工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


2.成都市租赁补贴计发标准

成都市租赁补贴计发标准

序号

区(市)县

计发标准(元/平方米?月)

1

成都天府新区

27

2

成都高新区

38

3

锦江区

39

4

青羊区

35

5

金牛区

31

6

武侯区

37

7

成华区

32

8

龙泉驿区

22

9

青白江区

15

10

新都区

20

11

温江区

22

12

双流区

24

13

郫都区

22

14

简阳市

17

15

都江堰市

16

16

彭州市

14

17

邛崃市

14

18

崇州市

17

19

金堂县

14

20

新津县

16

21

大邑县

14

22

蒲江县

14


市住建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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