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实习生、新入职人员预扣预缴实操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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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须知
实习生、新入职人员如何享受个税扣缴优惠政策?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可一次性扣除多个5000!新个税扣缴变化下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当前,正值毕业生入职季和在校生实习季。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对当年新入职人员、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等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完善。本期聚焦该公告涉及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对相关实操要点分别做了具体分析,供读者参考。
给实习生支付报酬
个税如何预扣预缴
打开招聘门户网站,输入“实习生”,点击搜索,数百条招聘信息随即映入眼帘。随着入职季和实习季的到来,最近,许多企业都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提供了实习机会。值得用人单位注意的是,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对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做了完善,用人单位在向全日制学生支付实习劳务报酬时,可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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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可按累计预扣法预缴税款
13号公告规定,对于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换言之,用人单位向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支付的实习薪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可以适用累计预扣法,为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说,小李是一名全日制大学的四年级学生。甲公司与小李签订了实习协议,2020年7月~9月,小李在公司参加实习,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劳务报酬5000元。13号公告发布前,甲公司向小李支付劳务报酬,应按照按次预扣预缴,分段减除费用的方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每月的应纳税款为5000×(1-20%)×20%=800(元),小李的税后到手收入为每月4200元(5000-800)。如果小李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对于这笔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他可在年度终了,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申请退税。
13号公告发布后,甲公司在向小李支付劳务报酬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适用累计预扣法。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在小李的实习期内,其每月劳务报酬所得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无须预缴税款,比之前每月少预缴税款800元,甲公司直接向其支付5000元即可。如果小李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他也就无须办理年度汇算并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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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准确把握政策适用关键词
13号公告原文虽然不长,但关键词却很多,尤其是“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实习”等,需要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准确把握——这一政策只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实习劳务报酬所得。
换言之,实习者必须是在校学生,已经毕业的学生不属于这一范畴;学生所接受的必须是全日制教育,非全日制或非学历教育的,也不属于这一范畴。举例来说,高三毕业的学生,利用上大学前的暑假打短工,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就不属于政策适用范围。因此,扣缴义务人在与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时,应要求对方提供在校全日制学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同时,企业也要准确判断是否构成“实习”。究竟什么情况属于实习,目前,税收法律法规暂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从《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原理来看,一般认为,应结合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是否签署了劳动用工合同、实习生是否实际以员工身份参与工作,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与学生合规签署实习协议,以作为预扣预缴的备查资料,维护双方的权益。
值得扣缴义务人注意的是,除了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外,向其他人支付的劳务报酬,仍须按照原来按次预扣预缴,分段减除费用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举例来说,王先生是一名自由职业者。2020年8月,A公司请他代为翻译一份商务文件,并向其支付劳务报酬20000元。这种情况下,A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0000×(1-20%)×20%=3200(元)。(作者:李旭红 董佳;作者单位: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大连金普新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
应届生就业
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教育部公开数据显示,2020届高校毕业生874万人,较上年增加40万人,毕业生人数再创历史新高。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济发展放缓,就业形势较为紧迫。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通过延缓税款缴纳的形式,缓解应届毕业生的经济压力。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包括13号公告在内,国家发布了多个相关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相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注意全面了解、重点运用。
13号公告调整了应届毕业生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方法,由原来的以实际雇佣月份数计算,改为按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客观上起到延缓缴纳税款的效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具体公式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在13号公告发布前,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举例来说,2020年7月,应届毕业生李先生入职A公司,8月10日领取7月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扣除,按照61号公告规定,李先生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8-7)=5000(元),A公司7月应代李先生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6000-5000)×3%=30(元)。
1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也就是说,作为应届毕业生,李先生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7=35000(元),李先生累计收入小于累计减除费用,A公司7月应代李先生预扣预缴的税额0元。与61号公告相比,李先生当月少缴个人所得税30元。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适用13号公告政策,须满足“一个纳税人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条件。纳税人如果入职当年,在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已经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则不能适用13号公告政策规定。(作者:尹慧铃,北京中税正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文内容略有删减)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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