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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宁财[税]发[2008]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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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8]1318号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自治区决定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个人所得 税税前扣除标准。现将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对我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 税。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 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原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制发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宁地税发[2005]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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