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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行)发[2019]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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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财(行)发[2019]66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区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要求,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直部门(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鶴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倉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单位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冲减公务接待支出、用于单位内部食堂和公车运行维护等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区直部门(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部门(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的具体操作规定。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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