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等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行[2019]9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晋财行[2019] 98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执行。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现结合我局机关实际情况,对通知中第四条“关于在太原市区公务误餐伙食补助费”报销程序明确如下:
一、在太原市区进行公务活动,午餐、晚餐不能按时就餐,外出人员需填制《山西省能源局太原市区公务出差误餐伙食补助报销单》后进行报销(电子文档通过邮箱sxnyjcwc@163.com 进行下载,密码4117521).
二、误餐人员伙食补助由本人签字,处室领导审核、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后报销。
三、误餐补助以处室为单位按月报销,每月报销一次。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等事项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山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领导干部公务接待活动的规定》山西省党政机关省内公务活动接待从简的规定》和《山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同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各单位的内部食堂应当制定对外收费标准。在接待单位内部食堂用餐,出差人员按照对外收费标准交纳伙食费;暂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可按照不超过本单位职工用餐标准的1倍交纳;接待单位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标准应控制在每日餐费100元之内,分别按照早餐、午餐、晚餐不超过20元、40元、40元的标准交纳相关费用;宾馆、饭店免费提供早餐的,不再交纳早餐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全程自带公务用车或者租用车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自带公务用车只负责接送的,接送当天不领取市内交通费,其他时间按差旅费规定领取。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要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按照每人每小时10元的标准交纳(不足一小时的按-小时计算);短时问,短途提供交通工具的,也可按照不高于当地出租车或网约车标准交纳。
三、经所在工作单位党委(党组)或者省委组织部批准,到太原市区以外实习、挂职锻炼和参加专项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其余时间每人每天按照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领取生活补助,不得再按差旅费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按规定从太原市区以外借用的人员,在借用单位内部食堂就餐,按照借用单位职工伙食标准交纳就餐费用,借用单位应根据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标准补助食堂;借用单位无法提供内部食堂就餐的,由借用单位按照每人每天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发放生活补助费,借用人员在原工作单位不得再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在太原市区公务,午餐、晚餐不能按时回家或者回本单位食堂就餐,需在外就餐的,每人每餐可按照40元的标准报销误餐伙食补助费。单位内部应建立健全报备审批制度,规范内部审核程序。
五、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当天往返、公务超过半天的,住宿费可在不超过当地住宿费限额标准50%内凭发票报销,按规定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六、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并出具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接待单位确实无法出具上述收款凭证的,POS机刷卡签单、微信或支付宝收款截屏、经手人签收字条等也可作为收款凭证,作为报销附件但不作为报销依据。接待单位应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七、各地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八、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省直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