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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税务部门对网络直播行业的个税征管做出答复

金穗源商学院 JSY-G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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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布了一封对《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税务创新的提案》的答复函,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包含网红直播、直播带货等平台新经济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做出了明确答复,引起了广泛关注。不仅是厦门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其他省市税务局最近也在陆续公布对今年全国两会和地方两会建议提案的答复。记者注意到,个人所得税问题是代表委员关注的重点之一


全国人大代表蒋宇霞在《关于优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询打印寄送流程的建议》中提出拓宽完税凭证查询通道。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查询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查询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收入纳税明细。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税务部门将积极探索通过政府平台等渠道实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的查询。


对蒋宇霞代表提出的“完善完税凭证有选择打印寄送通道”,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税务部门将在电子化基础上,积极丰富邮寄等“非接触式”方式,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记录业务。


厦门市政协委员游东志在厦门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提交了《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税务创新的提案》,其中提出“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按照0.6%征收个税”。对此,厦门市税务局答复,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厦门市税务局答复,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其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其中,核定征收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收入与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难以取得相关票据的情形。


对于网约车司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广东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委员《关于加快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提案》答复,税务机关按照网约车司机与挂靠平台之间采取的不同合作模式,分别按照“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网约车司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提案关于扩大对网约车司机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范围的建议,需要突破现行政策的限定,现行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权集中在中央,广东省及其部门均没有相应的权限。广东省税务局将收集相关资料和诉求,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湖南省人大代表《关于加快服务行业减税降费政策落实的建议》提到了个人劳务代开发票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问题。湖南省税务局答复,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除提高“起征点”、优化税率表和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外,还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所谓综合税制,通俗讲就是“合并收入,按年计税;平时预缴,年终汇算”,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以“年”为周期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再与日常被预扣的税款进行比较,多退少补,这就是年度汇算。因此纳税人不需要担心劳务报酬会多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前,劳务报酬所得的法定税率为20%~40%,湖南省规定税务部门办税窗口代开发票预征1.5%的个人所得税,开票后纳税人要到税务部门据实结算,因此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的实际税负也并非为1.5%。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取得劳务报酬在代开发票环节不能预征个人所得税,而应由支付方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目前全国各地税务部门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方扣缴个人所得税,均不再在税务部门办税窗口代开环节预征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平时按20%~40%的预扣率,由支付方预扣预缴税款,年度汇算时并入综合所得,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年度应纳税额与预缴税额比较,税款多退少补。对于大多数取得劳务报酬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年度汇算时可以享受退税。


湖南省税务局答复,人大代表反映的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率较高问题,反映了个人所得税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现实情况,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征管方式有合理改进的空间。湖南省税务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建议,局领导专门赴基层开展调研,形成了关于完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的专题调研报告,将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力促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更加科学合理。


对厦门市政协委员关于“托儿所教育支出享受子女教育抵扣个税”的提议,厦门市税务局答复,2019年1月1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六项附加扣除规定,其中,“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孩子年满3周岁的当月起,父母可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托儿所等保育机构对3周岁以下的婴幼儿提供保育、照护服务,不属于“子女教育”,父母因此产生的费用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是由法律制定的,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无权制定税收的减免决定,提案中相关涉税建议,厦门市税务局将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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