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新增3项“不征税”发票编码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新增614、615、616三个不征税编码,目前为16个。
何谓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不征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增加开票编码“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列示
截止2020年10月,《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共包括以下16项内容:
601编码: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四项规定。
602编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603编码: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604编码: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605编码:代收车船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
606编码: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607编码: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608编码: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609编码: 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八项规定。
610编码: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政策依据】主要是对自2017年12月1日起,有奖发票试点地区奖金支付设置。
611编码:不征税自来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612编码:建筑服务预收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613码: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十)中第六个问答。
新增3个编码:
614编码: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615编码: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16编码: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RECOMMEND
推荐阅读
转发文章的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还望谅解;同时,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