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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讯】15个地区社保征收移交税务!(2020年11月1日移交)

金穗源商学院 JSY-G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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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记否2018年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改革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10月30日下午,北京、山东、山西、贵州、广西、湖南、江西、新疆、吉林、青岛、深圳等地的人社、税务、财政、医保部门相继发布公告(通告)称,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京人社发[2020]18号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及职工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含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社会保险费核定

  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向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将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

  税务部门根据接收的应缴费额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含当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款日详见灵活就业人员扣款日历(查询网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bsrl_qt/bsrl.jsp)。

  征收期限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三、缴费渠道

  (一)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

  1.“税库银联网缴税”,即已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的企业,可登陆“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以下简称“单位客户端”,下载地址:http://download.bjca.org.cn/download/sbgl.zip)完成申报并实现银行划款缴费。

  2.“银行批量扣款”,即已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由银行定期自动完成扣款缴费。

  3.“银行端现金缴税”,即已签订或未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可登录“单位客户端”或到各区社保(医保)经办大厅设置的税务窗口,也可到综合办税服务厅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后,持此凭证至商业银行完成缴费。

  企业已经签订《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的,无需另行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原通过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或其他方式缴费的企业,可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后通过“税库银联网缴税”或“银行批量扣款”方式缴费,在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前可通过“银行端现金缴税”方式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继续使用在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登记的缴费方式和缴费账号,每月由商业银行定时完成批量扣款。

  四、其他事项

  因各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9日起全面恢复办理,企业应于11月25日前办理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应于11月9日前在原缴费账号存入足额费款,并确保在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登记信息与扣款银行登记信息一致。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会保险咨询热线12333;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咨询热线12366。

  缴费人在下载、使用单位客户端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技术咨询服务热线4007112366。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6号

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山东省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人员变更登记,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企业应于每月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各市税务、人社、医保部门联合确定并告知缴费人。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单位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手机APP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一)由于系统进行升级,自11月10日起税务部门全面办理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

  (二)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4号

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人员变更登记,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企业应于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向税务部门缴费,于每月20日前将应缴费款足额存入扣款银行账户。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电子税务局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系统进行升级,自11月10日起税务部门全面恢复办理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业务,请缴费人在恢复办理后按规定时间办理缴费。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医保经办机构对外公开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或者所在地税务部门对外公开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等补充保险。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等补充保险。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我省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暂实行“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渠道、期限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险种、费款所属期、费款金额等。缴费人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照社保、医保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已核定的社会保险费。

  缴费人可在每月1-25日(节假日不顺延)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办理缴费,缴费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至相应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其中,企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企业可选择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等渠道办理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协作银行手机APP、民生山西APP、缴费专用POS机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由税务人员协助办理缴费。其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企业进行缴费;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缴费。

  四、退费管理

  缴费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超过应缴费额的,可根据不同情形,抵缴以后应缴费款或者办理退费。我省社会保险费退费实行“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社保、医保经办机构退还”的方式办理,是否符合退费政策及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咨询退费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其中:因缴费人自身原因需要退费的,由缴费人直接向退费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提交退费申请;因各部门在征缴过程中导致缴费人多缴、重复缴费,可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协商办理退费。

  五、缴费凭证

  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开具并加盖征税专用章的《税收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以及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网上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企业缴费证明和记账凭证。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或加盖商业银行收讫专用章的收款凭证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证明。

  六、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缴费人在11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办理当期缴费即可。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津人社局发[2020]23号

根据国务院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2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企业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应于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缴纳当月费款。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者按年,按原有方式自行申报缴费。

  三、缴费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单位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等渠道进行申报,使用三方协议扣款、银行临柜、办税服务厅刷卡等方式进行缴费。

  划转初期,灵活就业人员仍按照原渠道、原方式缴费。

  四、其他事项

  2020年11月20日,相关部门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请参保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在11月19日前办理缴费,2020年12月企业缴费业务于11月21日起办理。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企业在办理社保登记、人员变动等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企业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2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根据国务院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贵州省范围内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救助)。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企业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6:00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具体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具体缴费渠道及办事指南等内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渠道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0年第12号通告)。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请缴费人按本公告明确的征收期限办理缴费。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及职工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含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社会保险费核定

  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向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将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

  税务部门根据接收的应缴费额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含当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款日详见灵活就业人员扣款日历(查询网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bsrl_qt/bsrl.jsp)。

  征收期限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三、缴费渠道

  (一)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

  1.“税库银联网缴税”,即已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的企业,可登陆“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以下简称“单位客户端”,下载地址:http://download.bjca.org.cn/download/sbgl.zip)完成申报并实现银行划款缴费。

  2.“银行批量扣款”,即已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由银行定期自动完成扣款缴费。

  3.“银行端现金缴税”,即已签订或未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可登录“单位客户端”或到各区社保(医保)经办大厅设置的税务窗口,也可到综合办税服务厅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后,持此凭证至商业银行完成缴费。

  企业已经签订《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的,无需另行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原通过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或其他方式缴费的企业,可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后通过“税库银联网缴税”或“银行批量扣款”方式缴费,在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前可通过“银行端现金缴税”方式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继续使用在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登记的缴费方式和缴费账号,每月由商业银行定时完成批量扣款。

  四、其他事项

  因各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9日起全面恢复办理,企业应于11月25日前办理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应于11月9日前在原缴费账号存入足额费款,并确保在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登记信息与扣款银行登记信息一致。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会保险咨询热线12333;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咨询热线12366。

  缴费人在下载、使用单位客户端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技术咨询服务热线4007112366。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扣协议变更

  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前,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已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医保”)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税务部门承接原代扣协议,并将企业代扣协议统一转换为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批量扣款),灵活就业人员代扣协议统一转换为税银代扣协议。

  二、代扣协议核对

  原与人社、医保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了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2020年11月10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以下简称“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办税服务厅(主要适用于无正常税务登记的企业)、“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只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四川税务”手机APP(只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完成信息核对。无信息或对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上述渠道或开户商业银行重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或税银代扣协议。企业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新签或修改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时可选择“共用协议”“税款协议”“社保费协议”三种类型。

  三、关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已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用于缴纳税款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选择以税库银实时扣款或批量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需完成以下事项。

  1.选择税库银实时扣款的企业,使用同一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使用原用于缴纳税款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需新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使用不同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应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办税服务厅新签订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

  2.选择税库银批量扣款的企业,除完成上述事项外,还需完成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批量扣款参数设置。

  使用同一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应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办税服务厅将共用协议批扣标志选择为“所有批扣”,并完成协议验证;使用不同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应通过上述渠道将税款协议批扣标志选择为“税批扣”,将社会保险费协议批扣标志选择为“费批扣”,并完成协议验证。

  (二)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新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的,应根据是否使用同一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以及选择税库银实时扣款或批量扣款方式的具体情况,通过上述渠道选定对应的批扣标志。

  (三)未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的企业,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开具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或税收缴款书,到开户商业银行办理缴费。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20年10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实现我省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平稳承接及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代扣协议变更

  四川省税务局统一从省人社厅、省医保局或商业银行获取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代扣协议签约数据,按开户商业银行对全省协议明细数据进行清理分类,交换到各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商业银行核实和备案;商业银行回传代扣协议核实信息后,四川省税务局根据核实信息对代扣协议,按照不遗漏、不误转、缴费人名称和账户名称必须一致的协议转换规则,将企业代扣协议转换为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批量扣款),灵活就业人员代扣协议转换为税银代扣协议。

  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是指实际扣缴人授权开户商业银行办理划缴税款(包括税收收入、由税务部门代收的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适用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际扣缴人可以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办税服务厅或开户银行签订。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前,税务部门将企业与人社、医保部门或商业银行代扣协议扣款账号同原缴纳税款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扣款账号进行比对,将账号比对一致的企业代扣协议统一转换为用于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将账号比对不一致的企业代扣协议转换为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批量扣款)。

  (二)代扣协议核对

  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与人社、医保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了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对相关信息的核对渠道和时间要求,以及发现错漏后的处理方式。

  (三)关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式有: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以税库银实时扣款或批量扣款方式缴纳(效率最高,为主要缴纳方式);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到开户商业银行缴费;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缴款书,到开户商业银行缴费。

  企业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新签或修改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时可选择“共用协议”“税款协议”“社保费协议”三种类型,操作时需准确选择批扣标志,否则将影响税款、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纳。

  新签订协议时,选择“共用协议”批扣标志有2个选项:所有批扣(可办理税款、社会保险费实时扣款和批量扣款业务)、所有非批扣(可办理税款、社会保险费实时扣款业务);选择“税款协议”批扣标志有2个选项:税批扣(可办理税款实时扣款和批量扣款业务)、税非批扣(可办理税款实时扣款业务);选择“社保费协议”批扣标志有2个选项:费批扣(可办理社会保险费实时扣款和批量扣款业务)、费非批扣(可办理社会保险费实时扣款业务)。

  选择“共用协议”或“税款协议”修改功能时,批扣标志有所有批扣、所有非批扣、税批扣、税非批扣4个选项,可通过修改批扣标志和完成协议验证,将共用协议和税款协议进行相互转换;选择“社保费协议”修改功能时,批扣标志只有费批扣、费非批扣2个选项,不能将“社保费协议”转换为“共用协议”或“税款协议”。

  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三、施行时间

  为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相关规定执行时间一致,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人社发〔2020〕87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我区企业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参保单位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参加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信息变更期限及渠道

  参保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在申报缴纳企业社会保险费前需到社保(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和基本信息校验、变更;参保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在每月20日前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社保(医保)服务窗口或所属地社保(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及网上申报平台进行参保登记和基本信息变更。

  三、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参保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含25日,遇节假日顺延)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缴费期限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发布之日起至当年12月25日前(含25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缴费渠道

  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单位客户端、手机APP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

  五、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0月30日暂停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业务。企业和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开始办理,缴费人在11月25日前(含25日,遇节假日顺延)向税务部门办理缴费即可。申报缴纳业务移交税务负责,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身份认证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所属地经办机构(社保、医保)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向税务部门缴费,税务部门每月11日、21日集中扣款。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承接原有缴费方式,同时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继续使用原社会保险费扣款账户缴费,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位客户端、手机APP以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办理,缴费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12333人社服务热线或962218医保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税务服务热线咨询。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我市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广东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20年11月1日起,我市现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

  用人单位、个人缴费人员以及建筑工程项目等社会保险费缴费主体(以下简称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及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生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生成的应缴费额,依法按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

  三、缴费渠道

  缴费人可通过银行托收、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10月31日前已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了有效托收账户的缴费人,可继续使用该托收账户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0月30日18时起,参保登记、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核发等业务暂停办理。11月1日0时起,各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恢复办理,11月10日0时起,各项缴费业务全面恢复办理。在此期间,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刷卡记账不受影响。

  社会保险法规解读、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拨打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5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社会保险费缴纳完成后,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多种渠道查询缴费记录并打印完税证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不再为缴费人提供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全省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采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用人单位、个体参保人员以及建筑工程项目等社会保险费缴费主体(以下简称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部门申报缴费工资,由社保、医保部门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依法按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其中,企业应于每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应缴社会保险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代扣代缴;个体参保人员按月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单位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移动POS机、办税服务厅及自助办税(费)终端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0月30日16时起,社保部门停止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同时关闭社会保险网上和银行缴费渠道,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不再接收单位和个人缴费。10月30日以后企业和个人误缴入社保基金收入户的费款原渠道退回。2020年11月企业和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由税务部门全面恢复办理,请缴费人在11月30日前向税务部门办理11月份缴费业务。

  参保登记、缴费核定、权益记录、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部门负责办理,参保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参保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京人社发[2020]18号

根据国家及我省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补充社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

  企业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自助办税(费)终端、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窗口等渠道缴费。企业缴费人可直接使用缴纳税款的三方扣款协议,也可重新签订三方扣款协议,网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赣服通(支付宝)、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和办税服务厅窗口智能POS机以及合作银行的微信公众号、银行柜台、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全面恢复办理,缴费人在11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费。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12345医保专席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湘人社规[2020]2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含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职工各参保险种的年度缴费工资;2020年11-12月仅需申报新增异动人员缴费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保持一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11、12月份按原有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缴费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自助、实体”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单位客户端、湘税社保APP和微信小程序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缴费。

  四、其他事项

  2020年11月9日前,税务部门将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对缴费人开展辅导培训,并接受相关缴费事项咨询。11月企业的申报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开始办理,请缴费人在11月25日前办理申报缴费。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或各地医保部门服务热线咨询。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医保部门”)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20年1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等补充医疗保险费)、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含按工程项目一次性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

  (一)企业缴费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办理

  企业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人社、医保部门办理人员增减变动、申报缴费基数等。企业应于每月月底前,按照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采取“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模式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按照各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企业可通过用人单位客户端、办税服务厅、金融机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办税服务厅、金融机构、自助终端等渠道进行缴费。已委托金融机构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原代扣协议继续有效。人社、医保部门缴费渠道同时停止。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1日至8日,企业缴费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及缴费业务暂停办理,自2020年11月9日起恢复办理。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人社、医保部门负责办理,参保人在办理上述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人社、医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参保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

  为落实好国务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确保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医保部门”)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发本通告。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内容分为四部分,即:征收范围、征收方式、缴费渠道和其他事项。

  (一)明确征收范围。结合广西实际,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等补充医疗保险费)、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含按工程项目一次性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明确征收方式。一是明确企业缴费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办理。企业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人社、医保部门申报办理人员增减变动、申报缴费基数等相关业务,并按照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按月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二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采取“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模式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按照各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明确缴费渠道。为优化便民缴费措施,拓宽缴费渠道,提高服务水平,税务部门为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企业可通过用人单位客户端、办税服务厅、金融机构等渠道进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办税服务厅、金融机构、自助终端等渠道进行缴费。已委托金融机构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原代扣协议继续有效。人社、医保部门缴费渠道同时停止。

  (四)其他事项说明。一是由于时间紧任务重,相关部门均需要时间进行申报缴费系统改造和联调测试,为确保征收顺畅,2020年11月1日至8日,企业缴费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及缴费业务暂停办理,自2020年11月9日起恢复办理。二是明确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人社、医保部门负责办理,为了及时解答参保人疑惑,参保人在办理上述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人社、医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参保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三、《通告》的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关于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9号

根据国务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核定金额进行征收。

  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参照企业征收期限缴纳费款,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设在政务大厅或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征收窗口、签约银行实时扣款及批量扣费等渠道缴费。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代收渠道不变,大力推广通过社会保障卡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税务手机APP、设在政务大厅或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征收窗口、商业银行端(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柜面、POS机等)等途径和方式进行多元化申报缴费。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原代扣协议继续有效,划扣主体变更为税务部门。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的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请缴费人在11月30日前向税务部门办理当月缴费。

  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继续做好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政策落实工作。缴费人在办理参保登记、费额核定、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10号

根据国务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核定金额进行征收。

  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参照企业征收期限缴纳费款,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设在政务大厅或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征收窗口、签约银行实时扣款及批量扣费等渠道缴费。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代收渠道不变,大力推广通过社会保障卡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税务手机APP、设在政务大厅或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征收窗口、商业银行端(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柜面、POS机等)等途径和方式进行多元化申报缴费。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原代扣协议继续有效,划扣主体变更为税务部门。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的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请缴费人在11月30日前向税务部门办理当月缴费。

  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继续做好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政策落实工作。缴费人在办理参保登记、费额核定、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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