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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热点问题20个

金穗源商学院 JSY-G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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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财产和行为税是现有税种中财产类和行为类税种的统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税费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此次试点合并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将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不纳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范围。


2、为什么要实行合并申报?

为了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在2019年成功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扩大合并申报范围,实行财产行为税各税种合并申报。

一是优化办税流程。财产和行为税原有分税种纳税申报存在“入口多、表单多、数据重复采集”等问题。合并申报按照“一表申报、税源信息采集前置”的思路,对整个申报流程进行优化改造,将财产和行为税10税种申报统一到一个入口,将税源信息从申报环节分离至税源基础数据采集环节,便于数据的统筹运用,提高数据使用效率,更加方便纳税人。

二是减轻办税负担。合并申报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将纳税人填报表单数量由35张减少为11张,填报数据项减少204项,减少三分之一。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大幅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三是提高办税质效。合并申报利用信息化手段可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有利于避免漏报、错报,确保申报质量。通过整合各税种关键申报要素,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即可实现多税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提高了办税效率。


3、怎么合并申报?

纳税申报时,各税统一采用《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新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为确保税源信息和纳税申报表逻辑一致,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征管系统将根据各税种税源信息自动生成新申报表,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即可完成申报。无论选择何种填报方式,纳税人申报时,系统都会根据已经登记的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申报表。


4、怎么提供税源信息?

税源信息是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和后续管理的基础数据来源,是生成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纳税人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提供税源信息。纳税人仅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

每个税种的税源明细表根据该税种的税制特点设计。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这样的稳定税源,可以任意时期“一次填报,长期有效”。例如,某企业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8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季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0月20日,则企业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一次性填报所有税源信息。例如,某煤炭企业分别在8月5日、10日、15日销售应税煤炭并取得价款,则可当天立即填写资源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前,一次性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5、什么时候开始合并申报?

12月1日起,在安徽省各市、县(区)申报财产和行为税,采用合并申报方式。


6、可通过哪些渠道进行申报?

纳税人可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模块对各税的税源信息进行填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纳税人还可通过“搜索”栏直接搜索相关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纳税人也可根据需要,在当地各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申报。


7、合并申报实行后老申报表还可以使用吗?

实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后,不仅进行了申报表的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调整和优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8年第7号)发布的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8年第39号)发布的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0号)发布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2019年第32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4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不再使用。


8、所涉及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

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例如,纳税人7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7月5日申报时只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3个税种,遗漏了资源税,则可在申报期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


9、各税种纳税期限有什么调整?

为了防止纳税人因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造成漏报,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环境税,按期纳税的统一调整为按季申报纳税,按次纳税的保持不变。纳税期限调整后,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


10、新申报表、纳税申报期限调整过渡期有哪些过渡措施?

2020年12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是使用新申报表、纳税期限调整的过渡期。过渡措施如下:原2020年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0年12月申报期申报2020年11月属期的税款;2021年1月申报期2020年12月属期的税款;2021年1月申报期结束后,统一调整为按季申报,2021年2月、3月不再申报,2021年4月申报期申报2021年1季度属期的税款。原2020年按半年申报的纳税人,2021年1月申报期申报2020年下半年属期的税款,1月申报期结束后,统一调整为按季申报,2021年4月申报期申报2021年1季度属期的税款。原2020年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申报期保持不变。


11、过渡期间可以合并申报吗?

过渡期间不同纳税期限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

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2020年12月申报期申报时,只需申报印花税;2021年1月申报期办理报时,可以将2020年4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2020年12月份印花税合并申报。


12、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可以合并申报吗?

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也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20年11月20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在2021年1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2020年4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11月20日耕地占用税。







财产和行为税

热点问答



  1.问:房产自用改为出租或出租改为自用的情况,房产税如何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对于房产自用改为出租的情况,从价计征“变更日期”应填写为房屋交付出租当月;对于房产出租改为自用的情况,从租计征“变更时间”应填写为房屋出租结束当月。

  

  (来源:北京税务)



  2.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中答复: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中规定: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第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北京税务)



  3.问: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二条“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中规定,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来源:北京税务)



  4.问:公司兼营住宿服务,自有的房产受疫情影响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吗?


  答: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13号)第二条规定,四大行业以外的企业兼营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业务,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对应的自用房产、土地给予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浙江税务)



  5.问:房屋扩建期间是否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第二十四“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中回复: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8号〔1986〕)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因此,房屋因扩建停用半年以上的,可以免征房产税。


   (来源:福建税务)



  6.问: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对工商登记信息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 (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因此,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是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来源:福建税务)



  7.问:购买抑尘车是否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九条规定,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十三条规定,《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所称“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申报时,除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办理免税手续。


  因此,购买列入免税图册的抑尘车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来源:福建税务)



  8.问:留学归国人员购买进口车辆,是否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规定,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留学归国人员购买进口车辆,不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来源: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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