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学生实践基地项目建设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6]744号
浙江省财政厅:你厅《关于学生实践基地项目建设占用耕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浙财农税字〔2006〕1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87〕财农字第206号),全日制大、中、小学校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你省温州市学生实践基地建设占用耕地,不属规定的免税范围,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六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