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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指引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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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解读


政策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享受方式:(1)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注意事项:(1)根据政策规定,目前纳入扣除范围的只有纳税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其他家庭成员未纳入扣除范围。(2)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二、填报指引


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2.选择“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项目3.选择扣除年度为2021

4.阅读填报所需准备资料,进入填报页面,确认个人信息【若信息有误,点击“修改”按钮进行修改】

5.点击下一步,根据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提示填写扣除信息6.填写完毕,点击下一步,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7.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继续提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完成

三、扣除金额查询


年度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可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通过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四、查询不到或数据不准怎么办


1.纳税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并且出院时医院没有直接报销的、纳税人需回参保地医保部门报销费用的。

纳税人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单并计算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部分=本年符合基本医疗费用累计-本年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金额=纳税人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超过15000元、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限额据实扣除本例中,纳税人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22282.54-15387.78=6894.76元。本例中,由于纳税人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为6894.76元,未超过15000元,纳税人可以填报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为0。

2.纳税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并且出院时医院(包括异地医院)直接报销的、纳税人只需支付医保报销后费用的。

由纳税人提供就医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单,计算过程和1的相同。

由于各地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单的内容、格式各不相同。如纳税人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单不含本年符合基本医疗费用累计(统筹内费用)和本年统筹基金累计支付(基金支付)两项内容,纳税人可到参保地医保部门开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单计算扣除。

本例中,纳税人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统筹内费用104838.42-基金支付67562.10=37276.32元

纳税人可以填报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为37276.32-15000=22276.32元。

3.纳税人发生的门诊费用参照1和2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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