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建筑企业预收款的税收问题,不再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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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穗源编辑整理
建筑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符合优惠政策除外),大家都知道。但是实务中,对预缴增值税的预缴时间、预缴地点、预缴计算、纳税义务、计税方式等具体问题,还是有不少财务存疑,小金把建筑业预收款常见涉税实务问题进行了归集梳理,接下来一起学习吧!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税苑微课》近期对建筑业财税业务知识进行了充实性更新,研发出《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管控及疑难问题实务应对》系列微课,汇集了实际业务中的难题、难点,涵盖建筑企业全程项目税收业务处理,其中针对!预收款业务,财税专家会在系列微课第二节中着重分析,大家记得学习哦!
温故学习:
1.建筑业预收款处理,这个时间节点很重要2.建筑行业“预收账款”的财税风险管控3.建筑企业2种计税方式下总分包与差额征税详解1.建筑企业预收账款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可见,改变了原预收账款时就产生纳税义务的规定,即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预收账款时不必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选择分类编码:612“建筑服务预收款”。但如果建筑企业在预收账款时开具了征税发票(增值税专票或普票),则产生了纳税义务。
答:建筑企业预收账款时,一般要预缴增值税,但也有例外。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3.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款的预缴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预缴时间为:
1.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2.采取非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间;
1)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实务中,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义务时间,一直存在偏执的思维,尤其是增值税,先前我们进行过分析,点击文章《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义务时间的判定原则》了解
4.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不再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是收到工程进度款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答:收到工程进度款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注意:
1. 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3. 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5. 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答:(1)跨县(市)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注意: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同时应按实际预缴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预缴城建税、地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2)未跨县(市)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预收账款时预缴增值税的处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预收账款时,无论本地项目还是异地项目都要预缴增值税。
2)异地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3)有分包业务下,预缴增值税计算公式:
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税率9%)×2%;
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征收率3%)×3%。
无分包业务下,预缴增值税计算公式:
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1+税率9%)×2%;
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1+征收率3%)×3%。
答: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7.异地预缴增值税需要提供的涉税资料有哪些?
答:建筑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如果存在总分包业务,该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8.跨区域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所缴地方税费如何退税?
跨区域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地方税费减半优惠时存在的问题,企业在业务发生地报验后预缴申报附加税时未享受减征优惠,回到注册地申报时由于报验地未享受优惠,但实际应享受,造成注册地申报正常填写数据后在申报表
“本期应补(退)税(费)额”处形成负数多缴,存在多缴税款的退税应注册地退税还是申请报验地退税?
答:应申请报验地退税。原则是在哪儿交,就在哪儿退。
依据上述国税总局对于跨区域异地多预缴地方税费答复可知,在哪里预缴的税费就在哪办理退税,那么,依据国税总局的答复口径,企业在建筑服务经营地多预缴了增值税,则到建筑服务经营地办理退税;企业在机构所在地多预缴了增值税,则到机构所在地办理退税,即多预缴的增值税须在预缴地办理退税。
答:根据《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预收款开具收据或开具不征税发票的:
1.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 预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
贷:银行存款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进行判断。
12.公司在同一县(市、区)有多个工程项目,增值税如何预缴?
答: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答: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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