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长沙市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全省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3日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调整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长沙市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全省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