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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增值税留抵退税,表单填报、退税流程、实操口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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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新政要点:1.留抵退税力度加大,官方解读21个热点问题2.增量留抵退税范围扩大,一次性退还3.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新政要点


近期,增值税留抵退税出台新政,范围扩大,力度加大,并一次性退还。留抵退税是企业普遍都能享受到的政策,大家咨询也比较多。


鉴于近期新政较多,金穗源本期《新政解读》系列也将增设章节,针对留抵退税,专家将在线进行专项解读,目的就是让大家吃透重要新政的实操问题,准确税务处理。


【课程内容】

1.新老留抵政策都有哪些差异化规定?

2.啥是存量留抵/增量留抵,为什么说存量留抵只能享受一次?

3.进项构成比例在税务规划中的实务应用

4.即征即退与留抵退税有什么区别?选择哪个享受呢?

5.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分母的确认风险

......

具体如何学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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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内容篇)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留抵税额提前实行大规模退税。3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加大对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六大行业企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退税范围从增量拓展至存量。主要内容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1.符合《公告》规定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2. 6 个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6个行业)。 
二、政策基本规定 
序号 
企业类型 
退税政策 
申请时间 
小微企业 
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微型企业: 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 
小型企业: 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 
6个行业 
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中型企业: 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 
大型企业: 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 
1.增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存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按照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 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孰小的原则确定可退存量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3.纳税人可以按以上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6个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三、政策适用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 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退税额计算方法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例:纳税人按照《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示例如下: 
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2、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征管规定篇)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留抵退税的工作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简称14号公告)。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留抵退税办理方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计算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三、缴回留抵退税办理程序
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方式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例.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 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按照《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 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 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 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 减。示例如下:


某制造业纳税人 2019 年 4 月至 2022 年 3 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 500 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 100 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00 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00 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 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 2022 年 4 月按照 14 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 算公式为:进 项 构 成 比例 =(500+100+200 )÷(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 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3、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即问即答篇)


为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的内容,更准确享受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现就有关难点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14 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14 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中的营业 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 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 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二、14 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


按照 14 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 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 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 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 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 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 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三、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


按照 14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  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 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四、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 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 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 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 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 2019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 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 100 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 2022 年 3 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 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 万元”, 将已缴回的 100 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 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五、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 返(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纳税人在 2022 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六、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在 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七、14 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 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14 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 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 2022 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 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八、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 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区别吗?
14 号公告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人 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均继续按照 20号公告的规定执 行,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 相关征管规定一致。
九、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 级,还有机会享受增 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税务机关将于2022年4月发布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人,在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中,达到纳税信用 A级或B级的,可按照新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十、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若不再是A级或B级,之前已经按规定申请办理的留抵退税是否需要退回?
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交《退(抵) 税申请表》时点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 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已完成退税的纳税信用A级或B级纳税人,因纳税信用年度评价、动态调整等原因,纳税信用级别不再是A级或B级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退回。
十一、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是否还可以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方式开展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 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评价的,可自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 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自愿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自 新的评价结果发布后,按照新的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符合申请 留抵退税条件。

4、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退税流程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4 号)规定,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可在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 税申请表》,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办理;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电子税务局便捷办理。电子税务局办理留抵退税流程如下:
电子税务局办理留抵退税流程
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bei.chinatax.gov.cn/ 
二、点击河北省电子税务局,输入身份信息完成登录。三、在我要办税目录下找到【一般退(抵)税管理】,点击【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四、打开功能可以看到弹窗政策提醒,点击确认后可根据提示选择“系统为我预填数据”或“自行填报申请数据”。选择预填信息后,系统会自动预填各项数据,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系统会根据相关政策规则判断出企业划型。找到申请退还项目,根据企业需要选择“存量留抵税额”或者“增量留抵税额”。在本期申请退税情况处,纳税人自报情况。检查数据无误后点击继续申请。进入第二步,核对是否存在需要上传的附报资料,按照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即可。点击下一步进入预览提交,再次核对信息无误后选择继续申请,确认提交即可完成申请。可查看申请资料和撤销申请。接下来等待税务机关审批即可,受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您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审批进度。


5、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表单填报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4 号)规定,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在规定的留抵 退税申请期间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应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相应表单填报示例如下:
一、退(抵)税申请表填报示例《退(抵)税申请表》主要栏次填报示例如下:                        
二、申报表填报示例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具体通过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 适用)》 附列资料二第 22 行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栏次。
举例:2022 年 4 月 15 日, 某微型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准 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收到留抵退税款 100 万 元,则该纳税人在办理属期 4 月申报时,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



增值税留抵退税的14个问题


1.哪些企业能够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个体户可以吗?

答:受益对象:全部行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六大行业,包括符合条件的个体户一般纳税人。

1、小微企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2、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这次增值税留抵退税还是仅仅是对于增量留抵退税吗?存量留抵能否退税?

答:今年这次留抵退税最大的亮点:就是跟以前比不仅仅是退还增量,存量也要退。企业的留抵税额既有增量又有存量的,纳税人自行选择,既可选择一种,也可以都选择。

企业申请完存量留抵退税后可于当月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增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已经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3.增值税留抵和存量留抵退税,如何理解?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退税也是以2019年3月31日期末为标准,即2019年3月31日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孰低确定。


4.这次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我们不选择退税,选择以后抵扣可以吗?

答:可以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5.认证的进项票多,留抵多,是不是只要有留抵就可以退税?

答:不是的。需要注意5看:

一看:看你的纳税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或者B级;

二看:看你的企业规模和行业,两类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型企业和六大行业;

三看:看2019年3月31日期末是否有留抵;

1. 存量留抵退税以2019年3月31日期末为标准,即2019年3月31日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孰低确定。

2. 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四看:看你是否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如果纳税人享受软件产品、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不能叠加政策,只能二选一,但是可以反悔,即把以前退回的税款全部缴回后,再换申请。

五看:看申请退税前36个月没有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6.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1)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7.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不论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还是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6大行业企业,从4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即按月退还。


8.允许退还的留抵退税金额如何计算?

答: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9.增值税留抵退税中,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答:进项构成比例,是指从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案例:

我们企业属于一家生产企业,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总的进项税额1000万元,其中包括:

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的进项税90万元

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200万元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进项税50万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600万元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50万元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进项税10万元

以上合计进项税1000万元。

请计算增值税留抵退税中的进项构成比例是多少?

计算:

进项构成比例=(50+600+50)/1000*100%=70%


10.享受即征即退企业是否能够申请留抵退税?

答:不可以了。只能二选一。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税2022年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11.如何申请留抵退税?今年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跟以往相比有无变化?

答: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今年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12.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还有机会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税务机关将于2022年4月发布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人,在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中,达到纳税信用A级或B级的,可按照新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13.我单位不属于财税2022年14号公告中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6行业范围内,留抵退税政策与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相比有何不同?

答:主要区别有两点:

一是其他企业退税条件有“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没有此项要求;

二是其他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符合条件的60%,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符合条件的100%。


14.财税2022年14号公告中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跟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是不是一回事?

答:不一样。

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上的一个概念。

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来源:官方媒体、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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