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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等功能升级

金穗源商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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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近期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对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等功能进行了优化升级,2021年8月1日正式启用。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功能(一般纳税人适用)
优化内容: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四是对功能菜单名称、表间校验关系、申报数据写入金三核心征管系统等功能进行了升级改造。
功能操作:
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登录后首页“我的待办”下进入申报界面,或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申报”进入申报界面。

1. 报表填写指引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左侧功能菜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申报”—“报表填写指引”,查看报表填写顺序及注意事项,如下图所示:

2.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左侧功能菜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如下图所示:
按钮说明:
保存:在申报表各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此按钮,数据即被保存,此报表填写完毕。保存成功显示“报表保存成功!”。
 删除 :当主表中从金三核心征管系统中提取的数据项发生变化时,可点击此按钮删除已保存的数据,获取最新提取到的数据。
 打印 :点击此按钮即打印此报表。
 导出excel :点击此按钮,此报表将生成EXCEL文件,并可将此文件保存到本地硬盘中。
注意事项:凡表内项目中有明确计算公式的,系统均自动计算,不可编辑修改。主表与附表三、附表一、附表二间存在表间关系的数据项均设置为从附表中自动获取,不可编辑。
 系统根据纳税人资格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填报情况,判断是否含即征即退类申报数据,主表分以下两种情况:
(1) 若企业无即征即退资格,仅开放“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允许填报;
(2) 若企业有即征即退资格,将开放“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和“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允许填写数据。
有即征即退业务的纳税人,主表进项税额栏为放开可填写状态。

3.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左侧功能菜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如下图所示:
纳税人可点击“自动获取发票数据”按钮,系统自动获取销项发票数据,并按照适用税率预填到相关栏次,由纳税人确认。

4.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打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报表,如下图所示:
(1)如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尚未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打开本表时系统将弹出提醒信息,如下所示: 
点击填写声明,进入声明填写页面。
已完成加计抵减政策声明采集,本年度全年有效无需再次填写,可点击“不再提示”,以后申报期将不再弹出此提示框。下一年度一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再重新确定是否符合政策,符合政策要求的可进行采集。
(2)旅客运输服务填报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或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申报抵扣。
(3)务必准确填报第9栏和第10栏
为做好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效应统计分析工作,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分别专用于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旅客运输服务两项政策效应的统计分析。
为减少数据录入错误的产生,电子税务局增加了第8b栏次与第9、10栏已填写信息的比对。

5.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左侧功能菜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如下图所示:
本表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本表不允许所有数据项全为0保存。
数据填报时,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

6.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本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左侧功能菜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如下图所示:
数据填报时,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说明。

7.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左侧功能菜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如下图所示:
说明:
(1)第1列“增值税税额”:填写主表增值税本期应补(退)税额,系统可自动获取。
(2)第6列“本期应纳税(费)额”:填写本期按适用的税(费)率(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费)额。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纳税(费)额=(增值税税额+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税(费)率。系统已实现自动计算。
(3)第12列“本期应补(退)税(费)额”:该列次与主表第39至41栏对应相等。计算公式为:该列次与主表第39 至41 栏对应相等。计算公式为:本期应补(退)税(费)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抵免金额-本期已缴税(费)额。系统已实现自动计算。
(4)公告中“增值税税额栏次”包含“增值税税额”和“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
表中各项填报时,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填写说明。

8.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左侧功能菜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如下图所示:
填报说明:
(1)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的填写方法
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为下拉列表,点击此项目名称下面的单元格,即显示出以下代表列表,点击前面的逐级打开,选择所需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申报模块下“常用减免性质代码维护”功能,维护常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后,在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可从 “常用性质”下拉选项中选择已维护的常用减免性质代码。
(2)本表与主表关系:
(3)表内勾稽关系:
第5列各栏>=0;第9栏第1列〈=第8栏第1列
(4)各栏次填报时,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9. 增值税确认申报
以上报表填写并保存成功后,点击确认申报按钮,系统自动审核数据,通过审核校验的,系统自动将申报数据执行写入金三核心征管系统操作,请注意查询申报状态及税款划转情况。
未通过审核校验的,提示未通过原因,用户根据提示信息调整,然后再次点击确认申报按钮,提交申报数据。
用户可在首页申报状态栏查看最终结果。
增值税附加税确认申报后,可查看增值税附加税申报结果: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功能(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优化内容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四是对功能菜单名称、表间校验关系、申报数据写入金三核心征管系统等功能进行了升级改造。
功能操作: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登录后首页“我的待办”下进入申报界面,或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进入申报界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必报)
●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报)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选报)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必报)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其他情况不填写该表。

1.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本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系统弹出如下提示:
选择“是/不确定”时,系统自动执行“发票提取”按钮获取增值税发票数据。
选择“否”,进入小规模申报表填写界面,如下图所示:
 说明:
(1)可填写项为“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本期数浅色单元格,累计数据取自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并自动累加当期数据,不允许修改。
(2)纳税人填入数据后,根据申报表主表第1栏+第4栏+第7栏+第9栏+第13栏“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本期数”合计(以下简称“本期数”)的计算结果判断。
(3)当主表第1栏数值大于0时(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减征额需大于等于主表第1行数据合计的2%(剔除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系统自动提示如下:
(4)销售额合计小于等于起征点,除代开发票销售额外填写数据时:
若销售额合计小于等于起征点,在第1栏、第4栏等填写了数据时提示如下图所示:
点“确定”按钮并将数据填报到“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次。
 1)应税销售额大于起征点,且第10栏=0时
若第1栏+第4栏+第7栏+第9栏+第13栏〉起征点,且第10栏=0时,则提示如下:
纳税人选择“否”,则提示:本期销售额已达起征点,请继续申报。
纳税人选择“是”,则提示如下:
纳税人可以在弹出的信息提示框的括号内输入本期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填写后在本报表最下方的“本期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栏次显示此数据,如下图所示:
系统根据纳税人录入的数据,做以下判断:
若第1栏+第4栏+第7栏+第9栏+第13栏-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起征点,则提示:“本期销售额已达起征点,请继续申报。”
剔除不动产销售额后,本期销售额未达起征点,请将除不动产销售额之外的本期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含开具及代开专用发票销售额)对应填写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中;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差额部分填写在附列资料对应栏次中。系统提示如下图所示:
 剔除不动产销售额后,本期销售额未达起征点,可继续申报。如下图所示:
  2)若应税销售额大于起征点,且第10栏>0时
若第1栏+第4栏+第7栏+第9栏+第13栏>起征点,且第10栏>0时,则提示纳税人本期是否存在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情况   
纳税人选择“否”,则表示本期销售额已达起征点,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不应填写数据。
纳税人选择“是”,则可录入本期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
系统记录纳税人输入的数据,并做以下判断:
若第1栏+第4栏+第7栏+第9栏+第13栏-本期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起征点,则提示:“本期销售额已达起征点,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不应有数。”
剔除不动产销售额后,本期销售额未达起征点,则需将除不动产销售额之外的本期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含开具及代开专用发票销售额)对应填写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第11栏)中;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差额部分填写在附列资料对应栏次中。
并提示:“剔除不动产销售额后,本期销售额未达起征点,请继续申报。”
(5)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纳税人享受起征点减免的判断及填报
根据申报表主表第1栏+第4栏+第7栏+第9栏+第13栏本期数的计算结果判断。
1)销售额合计小于等于起征点,除代开发票销售额外填写数据时
若第1栏+第4栏+第7栏+第9栏+第13栏≤起征点,且第1栏-第2栏+第4栏-第5栏+第7栏>0时,提示:“本期销售额未达起征点,请将本期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开具或代开专用发票销售额)对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中;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差额部分填写在附列资料对应栏次中。”
如下图所示:
  2)应税销售额大于起征点,且第11栏=0时
若第1栏+第4栏+第7栏+第9栏+第13栏>起征点,且第11栏=0时,提示如下:
纳税人选择“否”,则提示:“本期销售额已达起征点,请继续申报。”
纳税人选择“是”,则提示可录入本期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
系统记录纳税人录入的数据,并做以下判断:
若第1栏+第4栏+第7栏+第9栏+第13栏-本期销售动产的销售额>起征点,则本期销售额已达起征点,请继续申报。
若第1栏+第4栏+第7栏+第9栏+第13栏-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起征点,且第1栏-第2栏+第7栏>0,或第4栏-第5栏>0,且4栏-第5栏≠本期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则请将除不动产销售额之外的本期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含开具及代开专用发票销售额)对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中;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差额部分填写在附列资料对应栏次中。
若第1栏+第4栏+第7栏+第9栏+第13栏-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起征点,且不存在第1栏-第2栏+第7栏>0,或第4栏-第5栏>0,且4栏-第5栏≠本期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情形的。则提示:“剔除不动产销售额后,本期销售额未达起征点,请继续申报。”
3)若应税销售额大于起征点,且第11栏>0时
校验第11栏填写的本期销售额是否已达起征点,如已超过起征点,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不应填写数据。

2.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 ,如下图所示:
存在差额扣除项目的纳税人,请点击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表。
当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纳税人,差额后的销售额未达征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即:申报表主表第10栏或第11栏有数据时,申报表主表第1栏、第4栏,与附列资料第8栏、第16栏的表间勾稽关系不启用。

3.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 ,如下图所示:
4.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如下图所示:
填报说明:
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
(1)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的填写方法
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为下拉列表,点击此项目名称下面的单元格,即显示出以下代表列表,点击前面的逐级打开,选择所需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申报模块下“常用减免性质代码维护”功能,维护常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后,在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可从 “常用性质”下拉选项中选择已维护的常用减免性质代码。
(2)各栏次填报时,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5. 确认申报
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填写并保存成功后,左侧点击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确认申报,点击此功能项后,系统自动审核校验,凡填写报表有不符合要求的,均提示相应信息,用户需根据提示信息修改相应申报表,保存成功后可再次上传申报数据。用户需继续跟踪数据的流转,查询申报数据状态,直到重新登录本系统后在“欢迎使用”页面—“申报状态”栏中看到“申报成功”字样可表示本次申报成功,若有税款,平台自动扣款成功后,用户可查看到划款成功及金额信息。

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申报功能
优化内容:对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申报进行调整,提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报表填报功能,同时对表间校验关系、申报数据写入金三核心征管系统等功能进行了升级改造。
功能操作: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如下图:
点击左侧功能菜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进入申报页面,系统弹出如下提示:
目前,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模块,支持“建筑物(11%、10%、9%、5%)—增量房 、构筑物(11%、10%、9%、5%)—增量房”的预缴申报,其他类型暂不支持。
跨区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可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跨区报验)”申报及查询功能。


四、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功能
优化内容:一是将原分税目的8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整合为1张主表,基本框架结构维持不变,包含销售情况、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部分,增加了栏次和列次序号及表内勾稽关系,删除不参与消费税计算的“期初未缴税额”等3个项目,方便纳税人平稳过渡使用新申报表;二是将原分税目的22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整合为7张附表,其中4张为通用附表,1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2张卷烟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三是对功能菜单名称、申报数据写入金三核心征管系统等功能进行了升级改造。
功能操作: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登录后首页“我的待办”下进入申报界面,或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进入申报界面。

1.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如下图所示:
说明:
(1)左侧菜单栏根据纳税人类型带出相应的表单列表,点击表单名称,右侧切换相应的报表供纳税人进行填报。
(2)右上角“暂存”按钮:纳税人填写数据后可点击表单右上角“暂存”按钮保存填写的数据。
(3)右上角“重置”按钮:点击表单右上角“重置”按钮可清空纳税人填报的数据。
(4)右上角“申报”按钮:报表填写完成后点击表单右上角“申报”按钮将报表提交金三系统。

2.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如下图所示:
说明:本表作为《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外购(含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纳税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除外)填写。未发生上述行为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3.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纳税人适用)” ,如下图所示:
说明:本表作为《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外购(含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进行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写。未发生上述行为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4.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如下图所示:
说明:本表作为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符合消费税减免税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填报。本表不含暂缓征收的项目。未发生减(免)消费税业务的纳税人和受托加工方不填报本表。

5.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 ,如下图所示:
说明:本表作为《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委托加工方填写,第一部分填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第二部分填报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领用存情况。

6.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卷烟批发企业” ,如下图所示:
说明:本表由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填报,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本表第5栏“销售价格”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实际价格,不含增值税。

7. 卷烟生产企业合作生产卷烟消费税情况报告表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卷烟生产企业合作生产卷烟消费税情况报告表”,如下图所示:
说明:本表由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填报,未发生合作生产卷烟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8. 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如下图所示:
说明:本表由消费税纳税人填报。
本表第1栏“计税依据”自动带出主表“本期应补(退)税额”;
本表第4栏“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附加税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优惠不在此栏填写;
本表“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栏: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的,默认为“是”;否则,默认“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纳税人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五、调整增值税留抵退税确认制功能
优化内容:对增值税留抵退税确认制功能进行调整。在增值税申报时,系统自动获取相关数据,并判断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如符合条件且纳税人确认后,可自动跳转到退税申请页面。
功能操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点击确认申报完成申报后,系统自动判断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如下所示:
对于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系统提示并引导其办理留抵退税。
系统为纳税人展示留抵退税确认制推送的参考数据计算口径,并说明税企双方权利义务。
系统为纳税人推送数据,纳税人核对后,可以点击保存提交。纳税人对数据有异议的,可以修改后保存提交。 

六、调整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功能
优化内容: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功能进行调整。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21年第19号)要求,增加相关规定的提示信息;二是同一个申请人,合同编号或者合同名称已经存在备案,再次备案时增加强制校验,提示“该合同已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无需再次备案,可持原税务备案信息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功能操作: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办理”,如下图: 
纳税人可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办理的业务是否属于上述事项,属于时选择“是”,不属于选择“否”。

七、调整建筑服务增值税异地预缴监控功能
优化内容:电子税务局调整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跨区)申报功能,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在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服务发生地为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且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中建筑服务一栏销售额不为零时,增加提示信息。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外出经营地为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办理跨区涉税事项报告时增加相关提示。
功能操作: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跨区报验)”,如下图: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服务发生地为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且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中建筑服务一栏销售额不为零时,增加提示信息。如下图:
八、其他优化事项
优化内容:
(1)优化申报表更正功能,增加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更正功能。
(2)优化发票自动验旧功能,对于纳税人结存条数超过10条记录的情况,由纳税人手工选择需要验旧的记录,也可以选择全部验旧。
 
温馨提示:大家在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类税费业务时,如有操作类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热线96005656,或登录在线客服www.96005656.com提问;涉及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全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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