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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餐饮服务,3个案例教你填写申报表
金穗源商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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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甲饭店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0-12月共取得餐饮服务收入50万元,部分收入未开具发票,客户2021年1月份向其索取普通发票。
【政策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注意:此项政策执行期到2020年12月31日~
【解析1】上述案例中纳税人不符合增值税小微标准,应按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并填写在申报表的“12行 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明细表》。
【解析2】甲饭店2021年1月份开具发票属于补开12月发生的应税行为的发票,可按照免税收入开具发票。提醒:此项收入应当在1月征期时进行申报。
例2:乙饭店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0-12月取得餐饮服务收入30万元,未开具发票;取得住宿服务收入10.1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乙饭店第四季度累计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不享受增值税小微优惠。但是纳税人提供的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因此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关栏次,并将销售额填写到主表的第9栏和第12栏;住宿服务销售额按照1%的征收率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并将减征2%的部分体现在主表第16栏,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关栏次。
例3:丙公司为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四季度销售建材收入20.2万元。
【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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