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销售商品房,增值税纳税申报如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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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房地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自行开发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房地产取得收入4400万元(含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土地价款1100万元;
2、销售自行开发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产,取得收入1050万元(含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当期收取预收款110万元,适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向购房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购买电梯一部,用于建设中的房地产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100万元,税额16万元。
5.向地产项目建设方支付建筑款103万,该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100万,税额3万。
6.支付前期工程费用2200万元(含税),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上注明税额200万元。
7.支付公司税务咨询费42.4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上注明税额2.4万元;购买办公用品58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上注明税额8万元。
8.购进白酒一箱用于宴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0.2万元,税额0.032万元。
9. 企业支付税控设备0.116万元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
上述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相符。
温馨提示:自2019年4月1 日起,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
会计核算
1、业务1
借:银行存款4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100
1100÷(1+10%)×10%
贷:主营业务成本100
2、业务2
借:银行存款 10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0
3、业务3
借:银行存款 110
贷:预收账款 110
借:应交税费—预计增值税3
110÷(1+10%)×3%
贷:银行存款3
4、业务4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
贷:银行存款 116
5、业务5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
贷:银行存款103
6、业务6
借: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0
贷:银行存款2200
7、业务7
借:管理费用—税务咨询40
—办公费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4
贷:银行存款100.4
8、业务8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0.232
贷:银行存款0.232
9、业务9
借:管理费用0.116
贷:银行存款 0.11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0.116
贷:管理费用 0.116
申报表填写
2018年6月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分析如下:
1、填写附表1《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
根据业务1、业务2填写如下:
2、填写附表2《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根据业务4、5、6、7中,取得的专用发票本期认证相符且按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按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合计填写附表2“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第1、第2栏。金额合计为:100+100+2000+90=2290万元,进项税额为16+3+200+10.4=229.4万元。
业务8纳税人交际应酬属于个人消费,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购进时即确定不能抵扣,则不应填写附表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栏次,而应填写“三、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因此,将业务8进项填入第26栏、第27栏、第28栏。
业务9购进税控设备,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再抵扣进项税额,不应填写附表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栏次,而应填写“三、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因此,将业务9进项填入第26栏、第27栏、第28栏。
本期所有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不论是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均应填写第35栏。
具体填写如下:
3、填写附表3《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业务1中,该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销售房产,取得全部收入4400万,其中允许扣除对应的土地出让金价款1100万元,在填写完附表1后将扣除情况填写在附表3中。
4、填写附表4《税额抵减情况表》
业务9购进税控设备全额抵减增值税填写在本表第1栏。
业务3中,纳税人收取预收款已预缴税额3万元,填入附表4(税额抵减情况表)第4栏。
5、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业务9中,购进的税控设备,符合增值税减免政策规定,应将对应金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1栏、第2栏。该抵减金额应同时填写主表第23栏。
6、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
(1)销售额部分
将业务1中,填写扣除前的不含税销售额4000万元销售额填在主表第1栏。
业务2中,简易计税的销售额1000万填入主表第5栏。
(2)税款计算部分
将业务1中对应的销项税额300万元 (附表1第4行第14列)填入第11栏。
将业务2中对应的应纳税额50万元(附表1第9b栏第14列)填入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将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即附表2第12栏税额229.4万元,填入主表第12栏。
将业务8可全额抵减的税控设备金额0.116万元填入第23栏。
经过表内逻辑关系计算,当期主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为120.484万元。
(3)税款缴纳部分
将业务3预缴3万元税款情况(对应附表4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入主表第28行。
经过表内逻辑关系计算,当期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为117.484万元。
具体填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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